中新網重慶12月17日電(銀雪)總工程師攜帶商業秘密跳槽,給老東家造成巨額損失,新東家被判賠償300萬。
中新網記者今日從重慶川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獲悉,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公開宣判,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四川省綿陽市啟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明星)停止使用重慶川東化工的專利技術,并賠償重慶川東公司300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重慶川東化工自2000年開始致力研究磷酸法生產甲酸新工藝。貴州磷酸鹽廠約同時期開始研究此項新技術,并率先申請“用過磷酸酸化甲酸鈉生產甲酸聯產各種磷酸鈉鹽”的專利。2007年10月19日,重慶川東化工通過受讓方式獲得該技術專利權,并將該專利與自身原有工藝相結合進行工業化生產,使該公司的制甲酸成本降低7成左右,僅2008年就完成工業總產值8.8億元,實現銷售收入8.5億元,稅利超過1億元。
2006年,重慶川東化工原總經理兼副總工程師左建國被四川省綿陽市啟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挖走,該公司很快利用此項專利技術進行大規模生產,致使川東化工廠經濟損失上千萬元。無奈之下,重慶川東化工于2008年1月向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左建國泄漏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并于同年11月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今年7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判決啟明星公司侵犯專利權事實成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該項專利技術,并停止銷售運用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賠償原告300萬元。宣判后,啟明星公司不服上訴。目前,左建國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受審,案件仍在審理中。
9月2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重慶川東化工訴訟請求300萬元只是部分損失且在合理幅度內,雖然總損失中包含侵犯專利權和侵犯商業秘密兩種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兩種行為造成的損失難以精確區分,法院可以以合理的部分損失作為侵犯專利權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支持重慶川東化工訴訟請求部分并無不當。
11月20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宣判,認定一審判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計算損失依據充分、確定賠償數額合理,駁回啟明星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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