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病醫院住了30天之后,老何接到通知他可以出院了,出院時醫院診斷的結果為偏執狀態,但是卻在后面打了一個問號;氐郊抑校虾尾虐l現值錢的物件都被妻子帶走了,加起來大概有四五十萬元,夫妻之間鬧到了這一步,老何說也算是正常的,因為早在幾年前兩人就因為一些家庭瑣事總是吵架,感情也漸漸疏遠了。可沒想到,妻子不僅把自己送進了精神病院還卷走了一部分財產,這下老何不干了,一氣之下他以虐待罪將妻子告上了法院,可妻子堅稱她送老何住院沒有錯。
“我相信法律還我清白。”除了這句話,老何的妻子不愿多說什么,可沒想到這場官司卻以老何的敗訴而告終,之后老何和妻子離了婚。
離婚之后的2006年3月,老何又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廣州腦科醫院告上了法庭。老何說 他告醫院主要是對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著瑕疵,第一個瑕疵就是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診斷。老何回憶說,當天晚上接診的醫生認為他沒病想讓他出院,可后來醫院又說他有病,為什么醫院前后會有如此大的矛盾呢?苗主任說,當晚接診的醫生臨床經驗低誤認為老何沒病,這個診斷第二天就被主治醫生苗國棟給糾正過來了,可在病歷上記者見到也有很多專家認為老何沒病。當時醫院組織了包括苗國棟在內的八位專家對何錦榮進行了會診,兩位專家不認為老何有精神病,四位專家沒有發表意見,只有苗國棟和另外一名醫生認為老何患有精神病。
可就是這個明確的診斷到了出院時的時候又被醫院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老何認為 醫院的第二個瑕疵就是在第一監護人上搖擺不定,最初哥哥和母親想接他出院,但是醫院以老何的第一監護人也就是他的妻子不同意為由拒絕了,可是等到最后老何出院的時候,醫院又變了。那為什么醫院會在第一監護人的問題上前后的態度如此矛盾呢?醫院說他們通知老何的太太辦理有關的出院的手續,由于各種原因他太太就一直沒有過來辦理,在這種情況下才請了老何其他親屬來辦理了出院的手續。
2007年4月,何錦榮起訴廣州腦科醫院一案有了結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何錦榮的訴訟請求,判決之后老何不服提起了上訴。2008年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此案還在審理過程當中。
主持人:您好,針對一個人如果說懷疑他有精神疾病,在送診包括診斷、包括后期的治療整個一系列流程方面,我們國家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嘉賓:從刑事上對于一個已經確診的精神病人,如果不負刑事責任的話,由政府必要時對他進行強制醫療。但是從民事上除了一些地區它有地方性的法規之外,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主持人:第二個問題就是采用強制措施把人帶到醫院之后,在診斷的過程當中出現過幾次讓何錦榮自己覺得難以接受的反復。
嘉賓:本案中這個病人的診斷是有一些問題的,對于一個精神醫生,當一個病人來到他面前的時候,采取無病推定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從規范的角度我們說,怎么診斷一個精神病人當他出現了癥狀、體征以后,那么先由診斷的大夫進行診斷,如果是重性精神病像精神分裂或者等等其它這些情形,還是應該由比較有經驗的醫生進行診斷。診斷以后如果有異議還要進行復核,由兩名以上副主任醫師進行復核,復核的時候,他的診斷醫生是不能參與的。那么這時候我們才做出一個決定,這是比較規范的做法。打問號這個行為恰恰,醫院的心態是它不敢確認,那在不敢確認的情形下,對這個病人的治療其實是缺乏依據的。
主持人:所以我們剛才看到了直到最后醫院也沒能給出一個非常明確的肯定的說法,使得何錦榮事后上了兩次法庭打官司,一次是告自己的妻子,另外一次是告醫院,但是兩個官司好像對何錦榮來講結果都不是很有利。
嘉賓:這可能是他的訴由存在問題,由于他訴自己的妻子是虐待罪,《刑法》第260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虐待是對他精神、肉體的這種摧殘這種迫害,顯然在這個案子中他告虐待是有一些問題,因為這時候她(妻子)是以虛構的事實來通過一定的手段達到對何先生社會評價降低這么一種目的,所以這時候她的行為是個侵權行為。對醫院他告的是名譽權,醫院承擔的診療的任務,那么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診療有問題,它承擔的是一個醫療損害賠償,而何錦榮何先生告醫院是名譽侵權,顯然訴由是存在一些問題的。
主持人:那么針對目前咱們國家法律當中對于這一塊問題的存在的一些空白,下一步會不會有相應的舉措?
嘉賓:其實《精神衛生法》已經列入國家的立法計劃,我認為對于一個人強制治療它比較理想的狀態是,當親友、親屬或者其它的社會機關把病人送到醫生面前以后,首先由診斷的醫生對他進行初步的判斷,初步判斷以后,如果需要進行強制醫療那再由專家組來確認是不是這個決定正確,那么當病人的自制力沒有完全喪失的情況下,保護病人自身的權益、尊重他的意愿,這種知情同意也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所以我們也期待著相應的法律能夠出臺,在這個法律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關于它的這種診療的標準以及它的相應的強制措施的程序,那么有了這樣一些標準和程序之后,將有助于醫院包括家屬、包括當事人本人在未來更好地去解決這樣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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