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交納2000美元保證金,就可以按照1:200的杠桿買賣一筆外匯。而且足不出戶就可以在新西蘭的一個網(wǎng)絡電子交易平臺上操作。
目前,在我國炒匯屬違法行為。但兩個馬來西亞金融投資顧問來重慶后,卻給重慶投資客拋出如此誘餌。昨天,這兩個外國人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被起訴,市五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據(jù)悉,這也是我市首例外國人網(wǎng)絡炒匯案。
馬來西亞人來渝炒匯
據(jù)庭審查明,謝某(36歲)和古某(24歲)都是馬來西亞人。二人分別是2008年6月和9月,經(jīng)馬來西亞中介公司介紹到重慶威才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威才公司)工作。昨日庭上,當法官詢問他們是否需要由法庭為其聘請翻譯時,二人都操著略帶廣東口音的普通話,語言流暢地稱“不需要,我們在馬來西亞接受過普通話教育”。
謝某稱,他來重慶前,在馬來西亞做過3年多的金融投資顧問,對金融投資領域比較熟悉。古某也稱,他涉世不深,在馬來西亞時,也是為人提供金融投資咨詢服務。
8名客戶6人是員工
謝某稱,他在威才公司是總經(jīng)理,負責培訓、投資技術分析、團隊管理等工作。古某稱,他的職務是高級經(jīng)理,負責培訓和投資技術分析。
檢方指控,從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威才公司在謝某、古某的組織管理下,利用新西蘭UA公司網(wǎng)絡電子交易平臺,發(fā)展投資人非法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這種交易模式就是投資人交納了2000美元保證金后,就可以按照1:200的杠桿買賣一筆外匯。1:200杠桿的概念,就是以2000美元保證金計算放大200倍,可以做到40萬美元的外匯交易。
謝某、古某就以招聘員工、發(fā)展客戶為名,進行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50筆。按照1:200的杠桿,總共非法買賣外匯共2000萬美元。檢方的證據(jù)稱,在威才公司的8個客戶中,有6人是公司的理財顧問和業(yè)務員,其余是員工親戚。有客戶證實,他們將賬號和密碼交給公司的操盤手專門操作,被炒虧了。
涉案金額成辯論焦點
檢方昨天舉示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管理部對該案涉案金額認定的回復。該回復稱涉案金額應按照放大200倍后進行計算,所以總的涉案金額應為2000萬美元。
但謝某的辯護人、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杰、周學琴辯稱,涉案金額不應認定為2000萬美元。因為客戶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并不是將投入的保證金放大200倍后去買賣外匯匯率漲跌點。威才公司總共交易50筆,實金交易額為10萬美元,非法所得手續(xù)費1.2萬美元,威才公司實金交易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但非法所得已超過5萬人民幣,所謝、古只是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記者 羅彬
庭上自辯》》
“我們是華僑,都很愛中國”
在庭上,兩被告人一致表示認罪,但涉案金額不應按2000萬美元計算。
謝某稱,他是中國華僑,爺爺移民到馬來西亞。也受過傳統(tǒng)的中國教育。妻子也是中國人。所以他也很愛中國。但他們讓中國公民受傷了,他們感到很內疚。這種炒匯操作方式,在馬來西亞是合法的。就是因為他不了解中國法律規(guī)定,觸犯了法律。他希望法庭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古某稱,他也是華僑,三代前移民馬來西亞。從小家人就教他學中文,沒有忘記傳統(tǒng)的中國文化。通過在看守所的學習,知道了中國法律。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杰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后,在定罪量刑的判決上并不因為他的身份特殊,就要享受什么優(yōu)惠政策。只是在中國境內犯罪被刑拘后,警方在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直接通知該嫌犯所在國在我國的使領館,由使領館將信息傳到嫌犯所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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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允許炒匯
1994年8月,央行、國家外管局、中國證監(jiān)會、公安部等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此后,管理部門對任何形式的外匯保證金及外匯期貨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tài)度。
不過,外匯保證金交易并沒有因為政府的明令禁止就從此在我國銷聲匿跡,一直半公開地潛行于灰色地帶,網(wǎng)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繞道國外、借助網(wǎng)絡重返中國。大批境外金融機構以咨詢公司的名義在國內開設子公司,鼓動國內客戶采取各種途徑將外幣匯到境外,從而規(guī)避了政策的雷區(qū)。整個開戶的過程十分簡單,如果想進行保證金炒匯,一般客戶只要把資金匯到境外的指定賬戶,把身份證復印件和手寫簽名復印件傳真過去,對方就會把賬戶名稱和交易密碼告訴客戶,客戶用從網(wǎng)上下載的交易軟件就可以進行交易了。
但有的騙子公司,客戶賺了錢取不出,虧了錢則算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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