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始縣一學校小學生將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玩具手槍帶到學校,向同學射擊,不料擊一學生的眼睛,致傷者右眼殘疾。12月30日,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認定被告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和郭陸灘鎮(zhèn)中心學校各承擔85%、15%的責任,分別賠償原告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4440.64元、6077.76元。
原告唐某(女,11歲)、被告姚某(男,11歲)均系固始縣郭陸灘鎮(zhèn)中心學校六(3)班學生。2008年1月7日上午,姚某將其爺爺為其購買的一把塑料玩具手槍帶到學校。上午7點50分,預備鈴響后,姚某從書包中拿出玩具槍玩耍,其對著女生唐某射擊,不料玩具槍射出的塑料子彈擊中唐某右眼。唐某隨后被送到固始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當月13日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829.97元。經鑒定,唐某右眼為鈍挫傷及外傷性虹膜炎,構成十級傷殘。
由于傷勢較重,唐某出院后的次日,又被送往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接受進一步的治療,于1月21日出院。期間共花去醫(yī)療費3079.15元。治療期間,姚某及郭陸灘鎮(zhèn)學校分別支付給唐某醫(yī)療費1000元、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唐某眼睛受傷致殘,被告姚某和郭陸灘鎮(zhèn)中心學校均存在過錯。姚某擅自把具有潛在危險性的玩具槍帶至學校,并向受害人射擊,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姚某能把玩具槍帶至學校和教室,且在上課預備鈴響后仍從事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行為,說明校方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存在漏洞未能盡到教育與監(jiān)管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姚某系未成年人,其實施損害他人的行為造成的后果,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呂志豪 吳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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