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法院一審判處南京市白下區原拆遷辦主任周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1957年10月出生的周某某,1996年11月起開始擔任南京白下區房產局副局長兼任區拆遷辦主任。據查,1997年至2007年間,周某某利用主管拆遷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一些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拆遷款給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這些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110萬元。讓人吃驚的是,周某某收受賄賂的對象既有負責拆遷的單位,也有被拆遷人,甚至還有負責拆遷垃圾清理人,幾乎是“從上游到下游,一個都不少”。
受賄名目:拆遷項目協調費
受賄自白:我擔任拆遷辦主任,對方希望加快拆遷速度
收受拆遷單位42萬元
據介紹,周某某在擔任拆遷辦主任時,主要負責項目的掌控,總體計劃的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拆遷費用的掌握;作為房產局副局長分管拆遷時,主要負責拆遷業務層面的組織、計劃、管理、協調,現場的具體組織和實施,以及對外的相關協調及拆遷費用的掌控。
1997年夏,白下區太平巷白玉蘭花園地塊賣給了江蘇某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又委托拆遷辦進行拆遷。“當時我正擔任拆遷辦主任,他們希望在拆遷過程中能加快拆遷速度,同時在其他方面能給予關照,房地產公司經理事先跟我在電話里面約好了在第一幼兒園門口碰面,對方將5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送給了我。”周某某交代說。
2004年,在南京某醫院一期的委托拆遷項目中,由周某某所在的房產局和南京某房產開發公司合作拆遷。作為分管領導,周某某主要從事協調、管理工作。大約在這年10月份,當工程接近尾聲時,開發公司經理宋某某在被拆遷完的空場地上,用一個檔案袋裝了5萬元現金交給了周某某,作為他在項目上協調出力的感謝費。
2004年6月,王府大街宮后山項目拆遷項目開始,由周某某所在的房產局與南京某房產公司第二開發公司共同合作拆遷,房產局派周某某負責該項目工程。當項目拆遷快完成時,二公司經理沈某某為安排宮后山的“釘子戶”過渡,在堂子街新購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并表示等過渡結束后將這套房產贈送給周某某,以感謝周幫助他聯系到該項目從中做了不少協調工作。后來因為拆遷戶不愿退房,2007年底,沈某某就直接將相當于該套房產價值的32萬元給了周某某。
收受被拆遷單位40萬元
受賄名目:拆遷價格關照費
受賄自白:我收下后認為錢太多,抽出一捆10萬元退了
2003年,徐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周某某。2006年,在南京市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征地拆遷項目楊莊二期的工程中,徐某某在該地區的一個飯店要拆遷。于是,他找到周某某打招呼,希望在拆遷價格和拆遷款的給付方面予以關照。
“有一天,我約他到一個茶社見面,將一個裝有20萬元現金的包給他,他沒有要,我又從包里拿出10萬現金給他,他也沒有要。”徐某某說。2007年初,徐某某順利拿到了楊莊二期工程中的拆遷補償款,并通過周某某的一個熟人分4次將20萬給了周。
2006年,還是在楊莊二期的工程中,有個被拆遷企業的負責人通過他人找到了周某某,并幾次到周的辦公室希望得到關照。
“后來,拆遷過程很順利,拆遷價格上沒有下壓很多,錢款也順利拿到。”這位負責人說。為感謝周的幫助,當年10月的一天,這位負責人將30萬元現金通過他人轉手送給了周。“在我車上給我的,說是對我給予拆遷價格上的關照表示感謝。我收下后認為這個錢太多了,從里面抽出來一捆10萬元退給了送錢的人,我自己留了兩捆,回去以后我點了一下是20萬元人民幣。”周某某供述道。
讓人清運拆遷垃圾也受賄8萬元
受賄名目:工程介紹費
受賄自白:一想到自己確實幫忙的,收錢也就心安理得了
2003年,從安徽來南京打工的張某某注冊了一個土石方基礎設施工程部,開始自己做工程。這個工程部既沒有注冊資本金,員工也只有張某自己一個人。2005年,在月牙湖五期拆遷過程中,張某通過老鄉介紹認識了周某某,并通過周接到了這個拆遷工程的垃圾清運工程,總費用為40多萬。2006年夏天工程結束后,張某分4次、每次2萬元共掏出8萬元,在楊莊二期拆遷工程指揮部周某某辦公室給了周。
楊莊二期征地拆遷項目涉及大量的通信線路需要遷出,在周某某的幫助下,南京某電信公司承接到了拆遷工地的電信工程,并與周所在區的房產經營公司電力安裝工程處簽訂了一份標的額近100萬元的通信線路遷出合同。為了感謝周在這項工程中給予的幫助,電信公司負責人王某某于2006年10月和2007年4月,先后兩次分別送了10萬元給周某某。
據介紹,周某某對行賄者幾乎來者不拒,在辦公室、家門口,自己乘坐的車里,甚至在剛拆遷完的空場地上,都留下了他肆無忌憚收受賄賂的“身影”。“一開始收錢,我也猶豫過,但一想到自己確實幫忙的,也就心安理得了。以至于后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常拿此理由自欺欺人。”正是這種“心安理得”的心理,使周某某的受賄金額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2008年9月12日,周某某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09年3月24日,南京市檢察院以受賄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2009年7月6日,一審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撰稿 通訊員 萬年紅 盛蕾 記者 魏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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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科小職員
侵吞6套安置房
拆遷職務犯罪有五特點
來自南京市檢察院的信息顯示:2006年至2008年,南京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城鎮拆遷職務犯罪案件46件54人,占同期貪污賄賂職務犯罪總人數的11.2%。且案件呈逐年上升、高發嚴峻的態勢,2006、2007、2008三年分別立案4人、12人、38人。當前城鎮拆遷職務犯罪主要呈現以下五大特點:
1、窩案串案頻發。其中拆遷人員勾結社會不法分子合伙作案較為嚴重。如,在國家重點工程京滬高速鐵路南京南站建設涉及黃金山公墓拆遷過程中,不法分子魏清等10人拉攏3名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涉案金額7萬多元。
2、拆遷一線人員犯罪突出。拆遷一線工作人員在拆遷補償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共立案26人,占48.1%。如,某區城鎮綜合開發總公司動遷科王某某,其在2002年至2006年間通過采取偽造安置補償協議、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手段侵吞拆遷安置房產共計6套,價值數百萬元。
3、臨時聘用、借用人員犯罪突出。這部分人員本身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利用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便利條件實施犯罪活動,共立案20人,占37%。
4、工企單位拆遷和涉農拆遷問題突出。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的案件幾乎均涉及工企單位拆遷。
5、“拆托”猖獗,危害極大。“拆托”一般以拆遷戶“代表”或“代理人”的名義出現,在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戶間進行周旋,他們一手托兩頭,對拆遷單位“抬”,對拆遷戶“壓”,其中的差價被他們拿走,獲利豐厚。
期待“透明拆遷”
如何有效遏制當前城鎮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高發態勢,南京市檢察院的一位辦案檢察官認為“強化行業監管,嚴格制度落實”是首選。第一,加大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拆遷工作的監督審計力度;第二,嚴格落實拆管分離原則,將拆遷公司真正從拆遷管理部門剝離出來,推進市場化;第三,實行“透明拆遷”,將拆遷政策和拆遷安置、補償結果公開化;第四,對違章建筑等違法行為加強懲治,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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