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進入新年以來,湖北省連續發生兩起高速公路連環撞車事故,造成9死17傷的嚴重后果。
目前,前起事故的責任追究、理賠工作已經展開。根據調查,連環車禍是因路面結冰引起的。由此引發一個問題:“高速公路”是否該對事故承擔責任?
此前,在南京市、北京市曾發生兩起因高速公路路面有雜物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法院或認為“高速公路”違反合同,或認為“高速公路”存在過錯,均判處“高速公路”承擔一定的責任。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對于高速公路事故賠償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存有不小的爭議。據統計,2009年我國共有7萬多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發生在高速公路的車禍也呈增多的趨勢。由此看來,隨著公路建設的飛速發展,相關法律的建設也應“提速”。
1月12日清晨,湖北京珠高速赤壁段,團霧漂浮,行駛在該路段的車輛霧燈影影綽綽。
7時20分左右,來自安徽、河北、河南的5輛大貨車發生連環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后不久,現場后方又相繼發生數起追尾事故。連續車禍導致2死6傷。
8時11分,咸寧市下轄的赤壁市消防大隊119值班室接到報警。8時31分,首批救援力量抵達現場。據救援人員介紹,現場一片狼藉,交通嚴重堵塞,一輛運載三輪摩托車的貨車車頭因碰撞起火,車上多輛摩托車也被引燃,而距著火車輛前方40米處就是一輛運載23噸液化石油氣的槽罐車,情況十分危急。
自進入新年以來,這已是湖北境內發生的第二次高速公路車輛連環相撞事故。
天氣惡劣致交通事故頻發
就在3天前———1月9日22時左右,湖北境內漢十高速公路發生了一起11車連環相撞事故。
當時,一輛半掛貨車由南向北行至棗陽張凹水庫大橋橋面,因橋面結冰,車輛突然發生側滑,與路肩護欄相撞后側翻。隨后而來的一輛商務車采取制動措施不及,撞上半掛貨車車身。緊隨其行駛的一輛轎車也追尾撞上商務車。
連環撞車造成交通擁堵。10分鐘后,又一輛半掛大貨車因交通受阻在車道內停車,被隨后而來的小轎車和大型客車追尾相撞。緊跟其后的另一輛大貨車因冰面路滑,一頭撞上大型客車尾部,客車上的2名乘客當場死亡、1名乘客情急之下跳橋身亡、14名乘客受傷。
兩分鐘后,因前方事故停在應急車道上的一輛大貨車被一輛小轎車追尾相撞,小轎車內3人死亡。
一分鐘后,一輛越野吉普車剛在應急車道內將車停穩,即被巨力沖擊向前推移,徑直撞上前方事故車輛。原來是緊隨其后的一輛半掛大貨車因遇冰面未減速,追尾撞上吉普車。吉普車車頭處的一名人員被擠壓致死。
短短十幾分鐘里,張凹水庫大橋路段發生11車連環相撞,造成7人死亡、14人受傷。事故車輛大都面目全非,輪胎、玻璃散于路面。
據參與事故施救的湖北省襄樊市消防支隊稱,近幾個月來,他們平均每天出警施救的車禍在5次以上,這些車禍多是大貨車、大客車與小汽車互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高速公路何以連環撞車事故頻發?相關人士分析,都是惡劣天氣惹的禍。冬季雨雪天氣,下雪時,雪花會影響駕駛員的視線;雪后天晴時,積雪對陽光有反射作用,會產生炫目、雪盲現象。此外,因白天與夜晚溫差較大,可能造成橋梁、涵洞或水汽豐富地段出現部分路面結冰、積雪現象,極易造成事故。
然而,也有業內人士提出,高速公路連發撞車事故,不能把所有過錯都歸結于“老天爺”。
高速公路應否擔責說法不一
記者了解到,目前,漢十高速公路連環撞車事故的責任追究、理賠工作已經開始。那么,哪些人或單位該為此事故擔責?
“從法律角度分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當為這次特大交通事故承擔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在一家咨詢公司工作的陳羲對此有過專門研究,他向本報記者表示,當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的收費站職員把收費卡交給要進入高速公路的車主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便與車主達成了一項協議,雙方便擁有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的憑證是收費卡。
陳羲認為,車主與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達成協議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自己的協議義務,為車主提供協議所規定和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即一條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的高速公路。車主的義務是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交通的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正確駕駛和使用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漢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為車主提供的是一條‘雨雪結冰導致路面濕滑’的高速公路。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漢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對此次交通事故中7人死亡、14人受傷、11輛汽車損毀的違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相關損失。”陳羲說。
在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陳羲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當氣溫低于零攝氏度時,高速公路路面結冰,汽車行駛有可能發生危險,這是常識。不管漢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是否意識到這一危險性,都已觸犯了刑法,司法機關應當追究“漢十高速公路”的刑事責任。
對于這種觀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并不完全贊同。他認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的確與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的車主形成了合同關系,但這僅僅是道路使用合同。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來說,在這份合同里沒有安全義務。此外,就道路使用來說,并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在產品質量法里,也沒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但是,在三種情況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責任。”喬新生分析說:第一種情況是公路管理者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即在雨雪天氣時,沒有通過公示牌、電子顯示屏向駕駛員告知路面、天氣情況,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其二是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在應當封路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封路導致事故發生;其三是在車流嚴重超負荷造成路面堵塞的情況下,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及時有效疏導,導致出現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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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貿有限公司司機莊輝駕駛該公司的小客車在行駛到京珠高速公路河南段496KM西半幅超車道時突遇一石塊,躲閃不及與石塊相撞造成車輛爆胎跑偏,與一大貨車相撞,造成乘車人蔣迪平重傷致殘。交管部門認定不屬于交通事故。
事后,蔣迪平將莊輝、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者連帶賠償其因該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47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沒能及時清理路面石塊造成事故發生,導致蔣迪平重傷致殘,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莊輝行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審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賠償蔣迪平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53萬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速公路公司雖舉證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義務,但不能證明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應認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二者過錯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桑奇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1997年11月20日晚7時10分,江蘇省原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駕駛員孫家福駕駛一輛轎車,搭載4名乘客,沿機場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行駛中,孫突然發現,前方路中央有堆東西,急打方向盤避讓,結果車輛撞上路東側護欄,前排乘坐的1人受傷。巨大的慣性將后排3位乘客拋出,其中,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兩人頭部等處受傷,汽車被撞毀。
事發后,副業公司作為車主共賠償23.1萬余元。
1998年10月,副業公司向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處賠償損失23.1萬余元。
主審法官認為,汽車交費上了高速公路,就與高速公路管理處形成了合同關系。對司機孫家福來說,他上了高速,就有了安全行車的權利。高速公路管理處管理過失引發事故,就是違反合同,遂判決高速公路管理處為車禍承擔責任。法制日報記者 胡新橋 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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