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借用摩托車好心接同事上班,不料途中將他人撞成傷殘。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受害者金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由車主徐某賠償12.02萬元、駕車者沈某與搭車的同事劉某各賠償12.9萬余元;沈某、劉某與徐某對應賠償之款互負連帶責任。
沈某、劉某與徐某的兒子系單位同事。2008年4月23日早上,已到單位的沈某接到劉某電話,叫沈某去接他。沈某就從車棚內開出一輛輕便摩托車去接劉某。該車系徐某所有,當天由徐的兒子開到單位。
沈某和劉某返回單位途中,將騎自行車的金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沈某與金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劉某違法乘坐摩托車,負次要責任。經查,肇事摩托車未投保車輛交強險。去年2月,金某訴至法院,提出總額57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沈某辯稱,自己應劉某要求接他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是無償幫工,故只愿承擔20%的賠償責任。徐某則說,兒子開他的車上班,停車后鑰匙未拔,沈某未經同意擅自將車開走。他認為這起事故與自己無關,應由沈某負責。劉某則稱,自己僅是乘客不是駕駛員,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投保交強險,應歸責于車主徐某,且徐某未能舉證證明存在可免除責任的事實,故對金某的合理損失應先由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應劉某要求開車接他上班,形成幫工關系,沈某因重大過失致金某損害,沈某與劉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及連帶責任。而徐某作為車主,依法還應對沈某、劉某應賠償金某之款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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