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衢州2月10日電 (李飛云 汪佳)今天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建華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5萬元。
李建華1963年出生,研究生文化,先后擔任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電化廠廠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巨化集團公司生產部部長、巨化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因涉嫌受賄于2009年10月被捕,同年12月以受賄罪被訴至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間,李建華利用自己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多次幫助江某、張某、姜某、王某四人承接巨化集團的相關工程、提供原材料采購的便利,并收受上述四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10000余元,美元2000元。在審理查明的事實當中,李建華受賄的財物和名目真可謂多種多樣,蘋果手機、浪琴表、摩托車、豪華音響、擇校費、汽車保險費等讓人眼花繚亂。
江某為感謝李建華在其承接維修防腐、管架維修、道路維修等相關工程中的幫助,通過春節、中秋走訪、替李支付新房裝修款等形式先后送給李人民幣73500元、美元2000元;張某因李建華幫助其承接到電化廠的土建工程和鐵渣業務,2004至2008年間,除每年春節到李家走訪送禮外,還花費18000余元安排李建華全家到廣西、越南旅游,贈送其17000元的豪華音響,2007年又專程從杭州為李訂購一蘋果手機,價值4800元;姜某則為李建華的妻子支付三年的車輛保險費共計19000余元,又為李建華的女兒代交擇校費30000元;王某則先后送給李建華價值5800元的錢江摩托車一輛、價值3500元的瑞士浪琴表一只,并為李支付汽車購車差價68000元。
法院認為李建華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如上判決。李建華現已退清了全部贓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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