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鎮雄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軍交通肇事案公開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馬軍(原系鎮雄縣公安局塘房派出所民警)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9年10月21日18時許,鎮雄縣公安局塘房派出所民警馬軍駕駛本所的一輛懸掛號牌為云C0125警號牌的“華泰特拉卡”小型越野車準備駛往鎮雄縣天緣修理廠修車,當車行至縣城人民公園門口路段時,與正從縣城人民公園門口左轉彎駛向槐樹路的申時剛駕駛的牌號為云A3N853馬自達小型轎車相撞,馬自達轎車被撞后與停于街道左側的岳朝軍駕駛的云CT2560吉利轎車以及對面駛來的王本大駕駛的云CLZ108長安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馬軍駕駛車輛繼續前行,又將從縣城槐樹方向駛往油炸街方向的王仁杰駕駛的云C72599長安小型普通客車撞翻,該警車又沖上人行道將孿生姐妹嚴妍、嚴彤撞倒,沖入中山路仁和堂才停住。致使嚴妍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駕車人申時剛、王仁杰、乘坐A3N853號馬自達小型轎車的申婷婷以及行人嚴彤四人受傷,五輛車不同程度損壞及余大明的房屋部分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馬軍積極將撞傷的嚴彤送到縣醫院搶救治療,后被告人馬軍主動到鎮雄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嚴彤所受損傷為輕傷,申時綱、申婷婷、王仁杰為輕微傷。經鎮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馬軍在行車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鎮雄縣公安局同馬軍對受害人申時綱、申婷婷、王仁杰、余大明、王本大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及對嚴妍的死亡向死者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嚴妍、嚴彤的父母嚴睿、羅濤向政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對被告人馬軍表示諒解,同時請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鎮雄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軍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馬軍在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且其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死者嚴妍父母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徐蓉)(云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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