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過去一年多了,我還常被噩夢驚醒。”拿著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廣州首個在性騷擾案中勝訴的原告陸路(化名)一臉憔悴。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日籍上司橫山宏明需要向曾經的女下屬陸路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由于原被告雙方都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因此,這起案件可以說是塵埃落定。
據記者了解,認定性騷擾并判決精神賠償在全國還是首次。因此,這起案件判決后,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的高度關注。
有專家甚至指出,在相關立法并不健全的我國,此案是司法實踐的一大突破,將成為經典案例而影響深遠。
記者近日對此案進行了采訪,了解到了在原告勝訴背后的“拉鋸戰”。
面對騷擾她選擇沉默百般忍讓卻換來開除
今年28歲的陸路來自廣西,抱著對日文的興趣,她在南寧的一所大學學習了日語,并期望有一天能在日資企業工作。
2001年,這個愿望實現了。由于日文流利,工作能力強,經過幾次跳槽,她所供職的公司的條件越來越好。那時,陸路感覺自己的人生充滿了陽光。
然而,從2008年8月開始,這樣的生活一去不復返。
事情還要追溯到2007年4月。那時,她入職廣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一個叫橫山宏明的日籍上司出現在她的生活中,而這也就成為了她噩夢的開始。
“剛開始我不是很在意他,可是一個多月之后,他就經常對我動手動腳,摸我脖子摸我腰,拒絕他之后,就陰陽怪氣說我太冷漠了,當時感到心理壓力很大,很怕去公司上班。”陸路說。
據陸路講,她所在的辦公室是開放式的,對于橫山宏明的行為,“周圍的男同事都會看到,但有的只當看笑話,有的則私下里教我反抗的辦法”。
從那時開始,陸路就開始常做噩夢,“有幾次我在埋頭工作時,他突然從后面摸過來,嚇得我全身發抖”。
“忍一忍吧。”面對這樣的狀況,親友和同事更多的是勸慰。就這樣,陸路選擇了忍讓,而這或許也代表了在性騷擾事件中多數女性受害者的態度。
到了2008年12月26日,公司年終的聚餐,陸路終于忍無可忍了。
在起訴書中,陸路這樣寫道,在公司年底舉行的聚餐期間,橫山宏明又對原告陸路進行了更加嚴重的性騷擾,強行卡住她的肚子進行身體接觸,當陸路拼命反抗及呼喊救命掙脫后,橫山宏明又狠命地抓著她的手要拉其到身邊,陸路拼命抗拒才艱難掙脫出來。然而橫山宏明依然滿場地追著她并再次卡住陸路的脖子強行進行身體接觸。
事后,陸路告訴記者,那一次她整整哭了兩天。
“孩子,不能再忍了。”得知此事后,陸路的家人感到不能再忍讓和姑息橫山宏明的行為。
不久,陸路向公司反映了橫山宏明的行為,并通過律師向公司及橫山宏明進行了交涉,希望通過公司向橫山宏明施加壓力,讓其給出有誠意的書面道歉及保證,并對此事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結果卻大大出乎陸路的意料———她的“申訴”不僅沒有得到公司的重視,相反,她本人被解除了勞動合同。
接到辭退消息的那天晚上,陸路徹夜未眠,她不明白,作為受害者的自己為何會走到這步田地?
在咨詢了律師后,陸路意識到,橫山宏明的性騷擾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而其供職的森六公司,由于沒有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來預防和制止員工對婦女的性騷擾,在這起事件中亦有過錯。
據此,陸路將橫山宏明和森六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請求法庭判令兩被告向她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橫山宏明對她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公司表態制度“一應俱全” 上司堅持行為“合情合理”
2009年年底,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性騷擾案。
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了當天庭審上針鋒相對的辯論。
法庭上,陸路供職的森六公司表示,陸路要求公司與橫山宏明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提出了三大理由。
首先,森六公司自2005年8月就成立了工會,制定了工會章程,明確了工會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包括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同時規定,女職工委員會負責接受女職工的投訴和法律咨詢;此外,在辦公場所的設置布局上公司也充分考慮了制止和預防性騷擾等行為發生的問題———原告的日常辦公場所附近并未設置任何阻擋視線、隱蔽的屏風等,整個辦公室是開放式的,員工之間可以看到周圍同事的行為舉止。
其次,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訴后作出了迅速、積極的反應和處理,組織當事人雙方及公司相關負責人召開情況反映和協調會,讓橫山宏明在會議上對原告進行了口頭道歉,并允許原告1月12日前進行答復。而原告未按照約定的日期進行答復,直至2009年1月22日一直未返回公司工作,也未辦理請假手續,森六公司是基于原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其勞動合同。
最后一點,性騷擾并非職務行為,而是個人侵權行為。而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無法對原告實施性騷擾行為。此外,原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對其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
而在森六公司陳述之后,另一名被告橫山宏明也是“有話要說”。
他辯稱,在辦公室工作期間他沒有對陸路實施任何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原告沒有受到損害的事實;忘年會上,也沒有對原告實施任何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他沒有侵犯原告人格權的意圖,主觀上沒有過錯;原告無任何合法有效證據證實存在其所主張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且他的行為不違法,兩者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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