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和劉某二人都沒有律師執業資格,卻大張旗鼓地創辦律師事務所,開張納客,收取代理費。被舉報后,近日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劉某有期徒刑4年。
據被害人匡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幾年前,自己以妹妹的名義向某證券公司出資70余萬元人民幣用于新股認購,后與該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職員發生民事糾紛,為此訴至人民法院。經人介紹,匡女士找到“律師”劉某和楊某。劉某遂以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與匡女士辦理了委托手續,并收取了律師代理費。開庭時,劉某卻以其與主審法官系親屬關系、不方便出庭為由,找了另外一個人代為出庭。更令匡女士不解的是,庭審結束后,劉某讓其與對方進行調解,同意對方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匡女士不同意,劉某又稱證據不足,應當先取得有力的證據,待調解達成后,再以調解書中認定的事實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肯定能夠打贏官司。匡女士與對方簽訂了民事調解書,但申請再審,卻被法院駁回。后來匡女士到司法局查詢方得知自己上當受騙了,這家律師事務所根本不存在,而劉、楊二人也都不是律師。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和楊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之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依法構成詐騙罪。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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