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認知道ATM故障 連續取了7天錢 昨稱幫情人取錢 不清楚銀行卡余額
昨日,廣州“女許霆”廖淑珍涉嫌盜竊一案在廣州中院重審。廖淑珍被控于2001年初利用銀行交易系統的故障,從ATM上盜取27萬元現金,被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廖淑珍則認為自己無罪,上訴至廣東省高院,后此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案情
8年后落網一審判五年
2008年1月24日下午3時許,廖淑珍在由上海南開往三亞的列車上被抓獲。2009年初,被媒體稱為“女許霆”的廖淑珍在廣州中院受審。
廣州市中院審理查明:2001年2月21日至27日,廖淑珍持由他人在浙江省寧波市一銀行開戶辦理的名為“李明華”的儲蓄卡,在該銀行廣州市芳村橋東辦事處柜員機提款1300元,后經查詢發現余額未改變,就利用銀行網絡故障持卡在廣州市多個柜員機提取款項,每筆均為1300元,事后將錢款藏匿于其在廣州市芳村大道的住處。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辦事處柜員機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抓獲。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搜出人民幣27萬元后,其被釋放。
供述
情人開餐館 我幫取錢
廖淑珍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在張某和陳某的慫恿下,她托人做了一張名叫“李明華”的假身份證開了一個賬戶準備騙財。有一次,她提了1300元時,發現賬戶上還有1300多元。于是,她從當晚一直取錢到天亮,而取出的錢全讓張某和陳某拿走了。接下來的2月22日到26日,廖淑珍一個人接著去取,總數是20多萬元。
昨日,廖淑珍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稱卡是張某的。供述筆錄是辦案人員寫好讓她抄的。她還承認張某是她的情人,當時張某想開個餐館,但沒有時間取款,讓她幫著去取款。她從未查詢過余額,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在透支的情況下取錢。不過她表示不知道張某的全名和在哪工作。
廖淑珍表示自己身體很差,希望法院判決自己無罪。
質疑
27萬不是她一個人取的?
廖淑珍的辯護律師提出,現有證據僅僅能證明被告人廖淑珍被抓獲時正在某銀行新塘辦事處柜員機上插卡準備取款以及隨后在其住處查到27萬元這一事實。
但沒有任何證據印證2001年2月21日的第一筆取款且查詢余額以及其他查詢行為是廖淑珍實施,因此不能得知其主觀上明知卡內余額不足且取款后余額不變卻故意取款這一結論。銀行方面也沒有提供能印證指控的監控資料,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查獲的27萬元就是被告人廖淑珍一人自柜員機取得。
另外,除了25日、26日和27日三天的取款時間是下午和晚上9時前,其他4天均是下半夜,而且21日、24日取款地點均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最后被當場抓獲的2月27日,地點從廣州市西南面的芳村一下子跨到東北方向的增城市新塘鎮。這對于才住到芳村不久,對廣州完全不熟悉的文化水平不高的外地女人來講,又是廣州最冷的時候(2001年2月27日天氣記錄為,陰天有小雨,只有10℃左右),要一個人完成這些一晚多次取款行為顯然不合現實。
回應
公訴人:夜間取款并非不可能
對此,公訴人回應,一個人在夜間取款并非不可能的事情,不能以此斷定廖淑珍無法一個人完成取款。文/記者劉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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