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7個小時的審理,昨晚(22日)6時許,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貪污受賄案在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結束。蔡志強在整個庭審過程神情嚴肅,對自己犯下的罪供認不諱,并主動交代,積極配合。法官宣布宣判結果將擇日對外公布。
昨天在審理中,蔡交代,2008年,他在擔任普陀區副區長期間,為王岳祥所在的宏泉公司“牽線搭橋”,使之一躍成為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在蔡志強赴澳洲考察期間,王岳祥在飛機上以“隨身攜帶外匯出境有限制”為由,讓蔡“幫忙放一放”,給了他1萬元澳幣。蔡之后表示要歸還,但王稱這筆錢作為在澳洲的“活動經費”,不用歸還。
蔡志強收受的最大一筆錢款同樣來自王岳祥。蔡購買了一套王的公司開發的聯體別墅,王通過蔡當時的辦公室主任殷坤能,以購房補貼的名義在兩個袋子中分別裝了50萬元現金,讓殷交給蔡志強。“我當時就說這種錢不能拿,還在事后一次打牌活動后送到王的車上。但他說‘拿來拿去不好看,不用客氣’,我就沒有歸還。但我一直提心吊膽,不敢存到銀行,原來放在辦公室,后來放在家里。”案發前一個月,蔡將現金轉移到妹夫家中。
蔡志強的辯護律師徐曉青認為,蔡志強認罪態度誠懇,并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有積極接受改造的悔罪態度。同時,蔡志強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是違法的,但經他引薦的項目工程均實施到位,沒有對國家利益產生直接損害。而且,蔡志強對于大部分贓款不是直接接受,而是有退贓表現。紀委調查初期只掌握了其20多萬元人民幣的受賄情況,但他主動招認了其余200多萬元的受賄事實,故應從輕發落。
檢察機關則表示,蔡志強幾乎是走上領導崗位開始就受賄,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但出于被告人主動坦白事實,歸還贓款,悔罪態度明確,建議法院可對其從輕處理。
庭審結束前,蔡志強最后陳述,自己的行為是對黨的形象和執政手段的損害,由于自身權力地位不斷攀升,理想和信念開始動搖,法律意識開始淡化,這是他走向腐敗的動機。他在被告席上以自己為例,希望其他干部要時刻心記“手莫伸,伸則必被抓”的道理,清清廉廉做官,堂堂正正做人。
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此案。據悉,和蔡志強案相關的殷坤能案也將于近日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宋寧華 王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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