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西北中學原校長胡萬賢貪污公款和受賄近百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胡萬賢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維持了原判。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胡萬賢在擔任蘭州西北中學校長期間,與學校原會計閻麗、辦公室原主任孫雪瑛勾結,先后將2002年至2004年學校“小金庫”中的借讀費120萬元侵吞。此外,胡萬賢等人還以買電腦、打印機、攝像機為名,另將“小金庫”的10萬元侵吞。
2007年至2008年期間,蘭州西北中學兩次委托旅行社組織學校旅游業務,該旅行社將107萬多元公款支付旅游費中的39萬多元退還,胡萬賢、孫雪瑛將這筆錢據為己有。胡萬賢、孫雪瑛和該校教導處原主任丁世英等人還分別借為教師購買服裝、收取委培費、管理借讀費的機會,多次將公款據為己有,其中胡萬賢還涉嫌受賄。
2009年9月,蘭州市中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胡萬賢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高院日前終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記者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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