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一具男尸在高速公路上被發現,警方調查發現死者竟是從臥鋪客車的廁所窗戶摔出而亡,但該窗戶最大打開僅為寬29厘米、高45厘米,只接近肩寬。
這起蹊蹺的死亡事件誰來擔責?死者家屬與客運方爭論不休,并對簿公堂……
打工仔摔出客車廁所窗戶
1971年,蔡某出生在蘄春縣劉河鎮。他的大嫂告訴記者:蔡某早年在村里做測字先生,沒有娶妻生子,后來前往溫州打工,做不到一個月因為太辛苦決定返家。“去年8月3日上午,家里接到蔡某電話,說他當天乘車回蘄春,一家人都很高興。當天傍晚,我們突然接到村里通知,說他摔死在高速公路上了……”
原來,8月3日,蔡某在浙江省麗水市的出口收費站廣場攔乘溫州至武漢的臥鋪客車回蘄春,當日下午4點12分,車輛途經龍麗高速公路38KM+90米路段(麗水境內)時,蔡某進入客車上的廁所,并從廁所窗戶墜落,導致嚴重顱腦外傷死亡。
模棱兩可的交警結論
蔡某從窗戶墜落并未被同車人發現。
當日下午4點21分,過往車輛發現尸體后報警。當地交警調查后排除他殺,并作出認定:蔡某是從客車的廁所窗戶墜亡,但他進入廁所至墜落期間,車輛行駛平穩,駕駛員沒有交通違法行為;另測量得出,廁所內凈空高度157厘米,蹲便坑位置凈空高度135厘米,廁所窗戶玻璃可方便打開,全開狀態最大可打開至寬29厘米,高45厘米,窗戶下沿距地板高度76厘米。
交警最后給出“人在特定的身體姿勢時可從該窗戶鉆出車外”的結論,同時為該事件不滿足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不予認定為交通事故。
一審判決雙方均有責任
事發的客車屬于湖北省客運集團下的漢口運輸分公司。事發后,蔡某家屬向省客運集團索賠,雙方協調未果,蔡某的父親蔡智明遂向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遞交訴狀,稱蔡某搭乘客運集團的車子,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客運集團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運達目的地,蔡某死亡意味著客運集團未履行義務,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蔡智明索賠12.2萬余元。
省客運集團辯稱,交警已說明事發時車輛行駛平穩、駕駛員無違法行為,因此沒有任何外來因素使得已經成年的蔡某有發生意外墜落的可能。蔡某是采取特殊的身體姿勢鉆出廁所狹窄的窗戶自殺的,客運集團沒有賠償責任。
江漢區法院去年11月做出判決,判決中稱蔡某和客運集團確已形成客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交警沒有直接認定蔡某是自殺,客運集團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以客運集團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判決另考慮蔡某作為成年人,乘車時應注意安全,他自己也存在一定過失。最終法院判處客運集團負50%的責任,賠償6.1萬余元。
進入二審,是否自殺是焦點
獲知一審判決結果后,蔡智明和客運集團均向武漢市中院提出上訴。昨日雙方在市中院進行庭前調查。
蔡智明及其代理律師稱,交警說是特殊姿勢而沒有直接認定是自殺,這不能排除蔡某有意外死亡的可能,“車尾是最顛簸的,蔡某身高1.68米,較瘦小,窗戶距地板僅76厘米,很有可能因離心力被甩出車。”其次,他們認為,事發時究竟是何情景現在已無法還原,“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由客運集團來證明旅客自己有重大過失,他們拿不出證據,就得負責任。”
事發車輛的車主吳先生昨日激動地對記者比劃:“那么狹窄的窗戶能意外摔出去?我們歡迎任何試驗,特定姿勢‘鉆’出去不是自殺是什么?交警已經認定這不屬于交通事故了,保險公司就不會賠付,虧的是我們。”
客運集團的代理律師則稱,此事件中自殺屬于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就能推定的結果,按規定不在舉證范圍,“就如同一個人從長江大橋上翻越欄桿墜江而亡,沒有人懷疑這是自殺。”
目前,案件正等待進一步審理。
窗戶裝上了護欄
記者昨日來到新華路客運站,在一輛和事發車車型一致的 “武漢——溫州”臥鋪客車上看到,廁所位于客車尾部,里面空間較狹窄,人站上蹲坑時需彎腰,窗戶位于人體背后,為推拉式,全部打開接近肩寬,已經裝上護欄。據車上管理人員介紹,這是半年前發生墜亡事故后裝上的,為了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故。(楚天都市報 見習記者 袁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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