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3月18日電(記者 魯子牛)浙江慈溪一樁并非十分復雜的民事糾紛,卻從慈溪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前后經歷6次司法訴訟至今未了。
客運車輛前后承包人交接
新國線(杭州)運輸有限公司(簡稱新國線)的杭州至上海浙A22561號牌客運班車的經營原承包人徐木雷,在2005年5月通過中介人岑光輝以14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浙江慈溪人戎夫迪、趙孟群、魏根權三人承包。
隨后,趙孟群、魏根權、戎夫迪三人簽訂了股權協議合伙經營客運車輛。趙孟群出資80萬元,將款匯入新國線的賬號,魏根權出資50萬通過戎夫迪之手交給了徐木雷。
因為趙孟群、魏根權兩人不懂客車營運經營,所以他們委托戎夫迪出面與新國線簽訂了5年的承包期合同,同時負責車輛客運經營。
在戎夫迪經營車輛客運期間與趙孟群、魏根權兩人發生了經濟糾紛,他們三人之間多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趙孟群、魏根權把戎夫迪告上法庭。就這樣,一樁民事糾紛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慈溪法院一審
2006年3月22日,原告魏根權訴戎夫迪欺詐訂立合伙協議,認為新國線與戎夫迪簽訂承包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8條,客運班車不得擅自轉讓,故合伙購車協議也應無效。 原告趙孟群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要求撤銷與戎夫迪簽訂的合伙協議、返還出資款50萬元并賠償損失。
慈溪法院當年4月6日認定原告魏根權等人主張的欺詐事實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魏根權和趙孟群的訴請;認定客運班車轉讓是否有效與合伙協議是否有效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兩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
“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客觀公正。” 2010年2月8日,新國線胡總經理告訴記者。
慈溪法院二審
2006年12月20日,原告魏根權、趙孟群兩人第二次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并以合伙體協議無效為由,同訴戎夫迪與新國線返還80萬人民幣。
2007年6月20日,慈溪法院認定該合伙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8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的規定,判兩被告共同返還趙孟群80萬元。
“趙孟群、魏根權、戎夫迪他們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硬把我們公司綁在一塊。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案由模糊,使我感覺莫名其妙,他們的車輛營運經濟糾紛是內部的事情,跟我們公司沒有關系。”2010年2月8日,新國線胡總經理向記者說。
其后新國線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判決,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而寧波中級人民法院判公司與戎夫迪之間簽訂合同無效,對于二審判決,新國線認為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2009年3月浙江省高院撤銷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號民事判決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終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發回慈溪市法院重審。
慈溪市法院三審
2009年6月10日,慈溪法院立案受理了省高院發回重審案。趙孟群訴戎夫迪、新國線兩被告返還本金80萬元及賠償利息。隨后,魏根權訴戎夫迪、新國線兩被告返還本金50萬元及賠償利息。
慈溪法院其后判被告新國線(杭州)運輸有限公司返還趙孟群人民幣80萬元、魏根權人民幣50萬元,同時,賠償兩原告利息損失從 2005年4月4日起款項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戎夫迪無責任。
“這一樁案子,讓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判的更糊了,省高院認定本案合伙體糾紛和客運車輛營運糾紛是兩個法律關系。事實上,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審理案由清晰;第二次、第三次前后兩次越判越糊。”3月3日,新國線總經理胡總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感到很無奈,“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審理本案和第三審理本案至今始終把兩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叫我們返還趙孟群和魏跟權的本金及利息。他們之間的事情硬把我們捆綁在一起審理,這是什么理呀,我們沒有辦法,只有繼續走艱辛地上訴的路了。”
本案原告當事人及代理人回避了記者采訪。
道路管理部門認定合同有效
2010年2月9日記者采訪了浙江道路管理局有關方面負責人。“新國線(杭州)運輸有限公司與戎夫迪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浙江省道路管理局辦公室盧主任如此向記者表示的 。
“這個類型的承包合同在客運行業是普遍現象,也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盧主任認為,“慈溪市人民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第18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的條款來作為本案定案判決的依據是不準確的。”
同時他認為:“客運車輛私下轉讓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本案的客運車輛沒有轉讓,因為車輛單位和車輛營運證上的單位還是新國線公司,單位沒變就證明沒有轉讓。車輛如果出了事責任還是由新國線公司承擔的,我們也是直接找他們公司,不會去找經營的。”
“新國線(杭州)運輸有限公司要發展,在前承包人沒有能力承包時,將車輛繼續用責任承包的方式,由其他人員繼續做好承包車輛客運經營工作,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是合法的。”浙江省道路管理局運輸管理處王處長也向記者這樣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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