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大學生因扶起與之發生刮蹭的老人被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大學生賠償老人各項費用7.9萬元。李凱強拿到判決后遂向媒體反映,認為自己是“學雷鋒反遭訛詐”。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很多人曾一邊倒地認為:李凱強是在學雷鋒,一審判決有失公允。
真相到底如何?李凱強到底是學雷鋒還是交通肇事?3月22日上午,此案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二審,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親自旁聽此案。法院還邀請網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現場旁聽并評議此案,并首次直播庭審,向網友公開庭審內容。
昨日二審,大學生堅稱無辜
昨天庭審現場,多家中央和省市媒體均派記者來到審判庭,希望進一步了解事件真相。
兩個當事人均出現在庭審現場。
上訴人李凱強今年21歲,2008年8月事發時,他還是一名警校在校大學生。
昨天,談起事發時的情況,李凱強的情緒顯得很激動。
李凱強在法庭上訴稱:
那天,他騎電動車經過鄭大一附院側門時,車子沒電了,他準備去親戚家充電,所以騎得很慢。就在他由西向東往棉紡路騎的時候,在河醫大立交橋西北角,突然聽到“砰”的一聲,他感覺后面有東西蹭上他的車了。
他扭頭一看,一輛自行車撞上電動車的后輪,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嘴里“哎喲”著。“我毫不猶豫地過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來時,老人一把抓住了我說‘你撞傷我的腰了’。”
他和老人爭執了幾分鐘后,有路人圍上來,其中有兩位帶著小孩的中年婦女稱他沒撞老人,讓他趕緊走。
爭執引起了在附近執勤的巡警的注意。巡警問老人,老人反復念叨:“他騎車闖了紅燈,撞傷了我的腰。”
巡警也無法認定誰有責任,事故認定最終不了了之,雙方各自離開。
李凱強原本以為此事已過去,2009年12月28日,李凱強收到了法院下達的判決書:2008年8月21日15時14分,原告宋某騎自行車自鄭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醫立交橋轉盤處被被告李凱強騎的電動車掛倒受傷。經醫院診斷后,由于沒有醫療費用遂回家治療至今。法院認為,李凱強騎電動車與宋某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交通事故。根據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因此判決李凱強15日內支付宋某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
“我是看她摔倒了,過去扶她……”因不服一審判決,李凱強遂依法提起上訴,并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媒體,認為自己“無辜”。
事件回顧,媒體網友曾一邊倒
法院一審判決后,我省一家媒體曾以《大學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賠償7.9萬元》為題,連續報道了李凱強的“見義勇為”遭遇,包括中央電視臺等媒體也紛紛關注此案。
當時很多網友認為:倒地老人是在“碰瓷兒”,李凱強的行為是在學雷鋒做好事兒,還有網友以“請給‘雷鋒’一份尊重”、“尋找失落的信任”等為題評論此事。有網站則專門就李凱強事件展開以“路遇老人倒地,扶還是不扶?”為題進行了討論,甚至有媒體發起征集目擊證人活動,稱“要為李凱強討清白”。
李凱強的代理律師、河南大學法學院教師郝振江就是看到媒體報道后,主動要求免費為李凱強提供法律幫助。
針對一審法院判決,郝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沒有基本事實根據。被上訴人不能證明、一審法院也不能認定李凱強在事故中有過錯,當然也不能證明或認定,被上訴人的傷害或損失與上訴人之間的因果關系。一審判決在沒有認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在明確表明不能認定上訴人的過錯情況下,卻直接判決上訴人承擔50%(7.9萬元)的賠償責任。
因此,郝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屬枉法裁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上訴人李凱強在此案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昨天二審現場,上訴人還請來一男一女兩名證人作證。
兩個證人稱:事發時,李凱強在前面騎行,電動車上沒有帶人,二人均看到李凱強下車扶老人的事實,二人未看到李凱強的電動車撞上老人。但老人究竟如何倒地,兩名證人均稱“未看到”。
老太訴稱:他騎車逆行撞人
昨天,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宋某稱“感到很委屈”,在法庭上還幾度落淚,稱上訴人說的“全是謊言、捏造事實”。老人還拿出一個在汶川地震時兩次捐款1000元的榮譽證書,試圖證明她并非一個無事生非的人。
宋某昨天稱,她今年57歲,在鄭州沒有職業,當時她是到鄭州看病人,她在鄭州的生活很窘迫。
針對案發時的情況,宋某向法庭陳述說:
當天下午,她沿金水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駛到棉紡路至河醫轉盤立交橋西柱子西側時,突然有一個小伙子騎著電動車過來,事后知道他叫李凱強,車后座還帶著一女的。李沿建設路由東向西違反禁行規定超速急行,李雖然讓過一輛公交車,但他的車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將她連人帶車撞倒在地。
她摔倒后,上身就壓靠在車前輪上,將電動車車輪擠得緊靠柱子西北側,當時電動車沒法走了,“李凱強和同行的女的從車上下來后,女的將壓在我腿上的自行車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遠。”李凱強隨后連拖帶扯將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騎電動車逃跑有10多米遠,后被人攔住,李凱強才沒“逃走”。
證據顯示,兩人存在“刮蹭”
針對證人的證言,宋老太的代理律師認為,兩證人看到的并非老人倒地時的第一案發時間。根據兩位證人證言、事發后媒體報道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DV觀察拍攝到的視頻資料證明,李凱強并非見義勇為,而是交通肇事。因為,根據DV資料和警方詢問筆錄,李凱強曾明確說自己的電動車和老人的自行車有過刮蹭。
宋老太的代理律師認為:因李凱強的違章行駛行為,致使其電動車和老人的自行車出現碰撞,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老人目前經過鑒定已構成傷殘,如今老人上下樓梯都很困難。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判決李凱強對被上訴人進行適量賠償并不為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現場評審團,看法有分歧
庭審快結束時,法院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李凱強表示: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調解。
庭審結束后,現場評審團成員對此案也產生了分歧。一些評審團成員同情李凱強的遭遇,認為李凱強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評審團成員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老人是碰瓷的,也無法證明李凱強是被冤枉的。從有關證據看,李的電動車與老太的自行車也實際發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老人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確定各方責任,而又不能排除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則依據公平原則來分配雙方責任,進行判決。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只是在釋法上存在瑕疵。
法院當庭沒有宣判此案。□記者韓景瑋實習生郭珍珍文記者許俊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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