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綿陽涪城區法院審結一起挪用公款進行網絡賭球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年。
經查明:2006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綿陽市郵政局報刊發行公司銷售業務部經理及公司副經理的職務之便,先后多次以收取報刊零售款、業務抵押金、明信片款等名義,從綿陽城區經銷報刊業務的李某等4人處共計收取現金人民幣29.35萬元,用于網絡賭球及個人生活耗用。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該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了挪用公款罪;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保護國有公司財產不受侵犯,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被告人不服,已向綿陽市中院提起了上訴,本網將繼續給予關注。(記者 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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