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寧5月7日電 (黃艷梅 李東軍)廣西一法官羈押期間死于看守所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對案件作出終審裁定,原桂林市興安縣看守所民警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興安縣看守所所長盤定龍因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興安縣原看守所所長盤定龍妨害作證案與民警王萬安虐待被監管人案,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親自督辦、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和南寧市檢察院層層交辦的重大案件。南寧市茅橋地區檢察院受任后,于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橫跨兩年將兩案成功告破,并移交南寧市檢察院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09年3月26日至27日,南寧市中級法院對兩案進行公開審理,同年6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
該判決認定,2007年4月1日下午5時許,羈押于廣西興安縣看守所14監舍的在押人員黎朝陽(桂林市平樂縣法官,因涉嫌受賄被桂林市檢方立案)不遵守監管規定,時任管教民警的王萬安、周耀弟(另案處理)為了制止其違規行為,違反監管法規,指使該所留所服刑罪犯陳宇義、唐祖軍、龍明輝、賓小小,用布條繞黎朝陽的腰腹部捆綁后,將黎朝陽固定綁在該監舍通風窗處。黎朝陽被捆綁時,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條短褲,當晚最低氣溫為攝氏14.3度。次日上午約8時30分,同監舍的在押人員發現被捆綁著的黎朝陽昏迷后,即報告管教民警,管教民警隨即組織人員將黎朝陽送當地醫院搶救,當黎朝陽被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
事發后,時任看守所所長的被告人盤定龍未將黎朝陽被捆綁的事實真相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而是授意當班干警王萬安等人隱瞞黎朝陽死前被捆綁的事實真相,并與王萬安分別找參與捆綁黎朝陽的留所服刑人員和該所14監舍的其他在押人員談話,指使他們統一口徑隱瞞黎朝陽死前被捆綁的事實。因此,造成相關部門不能及時發現和查處王萬安指使他人捆綁被害人黎朝陽并促發其死亡的案件,妨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根據被告人王萬安、盤定龍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后果及認罪態度,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依法以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盤定龍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兩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今年5月4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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