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參加朋友聚餐多喝了幾杯之后搶著開摩托,結果不但自己送了命,還使請客的楊先生受傷。曹先生的家屬將請客的楊先生告上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41萬余元。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楊先生賠償27萬元。
去年8月23日晚,楊先生邀請朋友曹先生吃飯,席間兩人都喝了酒。飯后,楊先生騎摩托車送曹先生回家。路上曹先生嫌車速度太慢,要求自己駕駛,楊先生遂將車交給他駕駛,自己則坐在后座上。當摩托車行駛到八達嶺高速路健翔橋附近時,撞上了高速路的防護桶導致側翻,事故造成曹先生死亡,楊先生受傷。
經檢測,曹先生體內的酒精含量為185.4mg/100ml。因曹先生沒有駕駛證,并且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曹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曹先生的妻子、女兒和父親卻認為,楊先生明知曹先生醉酒而且沒有取得駕駛證,還將未經登記的摩托車交給曹先生駕駛,因此他應對曹先生的死亡承擔一半的責任。
在法庭上楊先生辯稱,他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是他既不是事故責任人也不是車輛所有人,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先生邀請曹先生吃飯后,在明知雙方都飲酒,且都沒有合法駕駛資格,也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不但駕駛未登記注冊的機動車搭載曹先生,還將車輛交給曹先生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曹先生死亡,因此楊先生的行為存在過錯,對曹先生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最后,法院判令楊先生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曹先生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27萬余元。(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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