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投資應不應該保障?
2008年4月,張繼峰將陳某起訴至神木縣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2010年2月,橫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繼峰勝訴,判令被告煤礦方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由于國家明令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這樣的判決引起了巨大爭議。二審法院認為,張繼峰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認定了雙方口頭達成的退股協議,所以對張繼峰的訴訟不予支持。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2005年8月中央有關部委下發《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令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
一審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法官法》和《公務員法》作為行政法,并不調整民事活動。
西安工業大學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本案如果只適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顯然不合適。投資入股不是普通的買股票、債券等,應該在屬于《法官法》和《公務員法》規定禁止的經營活動之列。法官不能參股,是你知我知的,企業讓他參股,雙方都有違法的故意,所以分紅肯定要沒收。
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師王洪表示,雙方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而《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屬行政法,對特定人群從事經營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張繼峰雖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本案中并沒有利用職權或作為煤礦主管部門等直接利害關系獲取利益的行為,沒有影響合同有效性,其投資并不屬于違法收入,收益予以沒收理由并不充分。
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并認定了雙方口頭達成的退股協議,對張繼峰索要股權分紅的請求不予支持。張繼峰對記者說:“這件事給法官群體和當地造成這么大的影響,感到很內疚。二審無論結果如何,都可以接受。”
公務人員經營活動如何監管
目前,神木縣委已決定對張繼峰免職處理,并對其入股資金來源等展開調查。神木縣啟動對全縣公職人員在煤礦入股情況進行清查,榆林市委書記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對公務人員從事或參與經營性活動進行調查。
神木縣規定,凡在清理中主動登記、并全部撤出入股資金的,可從輕處理。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并撤出投資或隱瞞真相的,一律就地免職。對不嚴格進行清查的,要追究所在單位領導責任。
據記者了解,為進一步“清理官煤”的工作力度,此前由中紀委、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和國資委等組成的清理國家公務人員入股煤礦領導小組將“擴編”,增加國家工商總局,有助于從源頭上控制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記者 段博 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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