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并依據合同法中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張某與第三人湯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原告陸老太在北京市區有一套房子。2008年8月,她和女兒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以37萬余元的價格過戶給張某。在辦理過戶手續后,張某一直未支付購房款,陸老太無奈將女兒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張某需給付母親房款及訴訟費38萬余元。
不料,陸老太在2009年10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張某已于2008年12月將涉訴房產通過買賣合同的方式,以38萬余元的價格過戶至女兒湯某名下,致使陸老太的債權無法實現。陸老太認定女兒張某和外孫女湯某惡意串通低價轉讓財產,于是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張某和湯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判決撤銷張某與湯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判決在說理部分指出,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百善孝為先”的優良傳統,儒家經典《孝經》甚至把“孝”譽為“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見,“孝”是一種普遍認同的傳統道德規范。這種美德,在當前社會也應提倡,為人子女,不僅應贍養,更應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結合本案,原告已經是八十高齡的老人,被告作為原告的女兒,理當孝順原告,但其從原告處購買房產后,非但不給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決后逃避債務,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違背了社會道德,與和諧社會的宗旨背道而馳。
碰撞
增強說理充分性,引用有何不可?
東城區法院的這份判決書,就增強判決的說理性而言,是值得贊許的。《孝經》出現在這里,是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所訴諸的“人之常情”,而不是之所以作出判決的“法理依據”。換句話說,引不引用《孝經》,對判決結果來說沒有任何改變。如果傳統觀念能為法官說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強說理的充分性,讓判決書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又有何不可呢?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陳壁生
判決書入情入理,此舉當鼓勵
法學界曾對我國法院的司法判決書提出批評,認為我國的判決書公式化,判決理由普遍過于簡單,缺少法律論證和說理。本案法官愿意花心思寫作這樣一份入情入理的判決書,值得鼓勵。當然,嚴格地講,如果站在“規范法學”的立場看待這份判決,那么在一個依據合同法做出判決的案件中,法律是否要對倫理問題做出評判,是需要討論的。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侯猛
道德好惡不能影響法律評判
判決書里講孝道,引來一片叫好。雖持論有理有力,但需要提醒的是,一般人評判是非,常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專業人士更應當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惡影響法律評判,以體現判決的公正與嚴謹。判決書當就事論事,道德規勸應附在判決書之外。
網友 徐春玲
依法執行判決,何須道德說教
縱觀本案,女兒敢于不孝乃至賴賬,癥結在于法院判決執行難,而不是女兒不懂孝道。原告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實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經據典的說教。法官坐而論道當然輕松,但讓判決生效才是當務之急。
網友 莫津津
本報記者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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