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難的背后,既有制度設計的疏漏,也有制度異化的現實
根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賠償,并向財政申請賠償經費,則等同于宣告此為錯案。與賠償相伴隨的,是對案件承辦人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也將啟動。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在這樣的直接利益沖突面前,擺不正賠償與責任、賠償與政績之間的關系
今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就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整個聽證會大約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張尚強除了偶爾表達自己的意見外,大部分時間都趴在桌子上,或者背靠著椅子,神情顯得很疲憊。
2009年4月3日,四川籍到深圳打工的普通務工者張尚強,因為一起糾紛案被以“敲詐勒索”的罪名關押進深圳市南山區一看守所長達211天。在看守所期間,他不幸患上紅斑狼瘡、血管炎等嚴重疾病,需終生服藥控制病情。
200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張尚強“行為屬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決定不予起訴。
張尚強隨后向南山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遭到拒絕。
此后,“張尚強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是否能獲得賠償”這一系列問題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受托調解被誤當勒索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2009年的一起糾紛說起。關于這起糾紛的經過,檢察機關對張尚強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有詳細的記錄:
2009年2月26日凌晨3時許,毛某軍在深圳市南山區大沖吳屋村一處小巷子與被害人吳某偉發生碰撞,兩人遂爭吵、拉扯,吳某偉將毛某軍打倒在地,致其鼻子流血。附近的蔣某國目睹后,將兩人勸開。吳某偉跑回其母親李某蓮經營的理發店,并躲入店中關上店門。毛某軍回住處后拿上一把長約50厘米的砍刀,糾集10余人圍住理發店,向李某蓮和吳某偉索要賠償款5000元。
隨后,張尚強找到蔣某國,稱李某蓮請他調解,于是兩人前往李某蓮的理發店門前,與李某蓮進行交涉。
2月27日凌晨,毛某軍與“光頭”(另案處理)、張尚強再次到理發店索要賠償款,李某蓮跑出理發店并報警,毛某軍便將店內3臺電腦主機搬走。當天下午5時許,被害人吳某偉和張尚強一起乘車到毛某軍的住處將電腦搬回。
張尚強、毛某軍聽說李某蓮已報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財物,讓李某蓮一同前往派出所銷案。當晚,李某蓮與毛某軍一同前往派出所銷案,民警要求毛某軍提供證明人,毛某軍遂致電張尚強,請張尚強幫忙作證,張尚強到派出所后被抓獲。3月4日,蔣某國被抓獲。
張尚強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吳某偉和我是老鄉,他母親李某蓮想讓我去幫忙調解,未料到被當作敲詐勒索抓了起來!睆埳袕娬f,他是去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敲詐勒索嫌疑刑事拘留的,4月3日以“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被批準逮捕。
因關押患病喪失勞動能力
南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后,于5月20日以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罪移送南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山區檢察院受理后又于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補充偵查,7月17日補查重報;2009年9月1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9月25日補查重報。
兩次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仍然未拿出確鑿證據證明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但在此期間,張尚強作為犯罪嫌疑人,一直被關押在深圳市南山區一看守所內。
211天的關押成為了他人生的一個轉折點。
張尚強向媒體介紹,他13年前來深圳打拼,一直在南山區大沖經營小店鋪。這次因為替吵架的老鄉說情,卻被冠以“敲詐勒索”的罪名被關押在看守所211天。
張尚強表示,自己進看守所體檢時身體健康,在關押期間卻患上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由于沒能得到及時治療,病情發展為腎病綜合征,需要終生服藥控制病情,至今已支出醫療費13萬余元,更為嚴重的是,他個人喪失了勞動能力。也是在這一期間,他的妻子離家出走。
2009年11月5日,南山區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對張尚強作出不起訴決定。
南山區檢察院介紹,張尚強在本案中屬中間調解人,并未與毛某軍進行非法占有的合謀,其行為屬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也未對毛某軍的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據相關法規,決定對張尚強不起訴。
申請國家賠償遭拒
2009年11月19日,張尚強向南山區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張尚強的申請中,包括“賠償被錯誤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3629.89元”、“賠償住院治療期間誤工費7279.35元”、“賠償醫療費27000元”。
但最為引人注目的還是,張尚強還提出了“賠償后續醫療費(每月約為2000元)”以及“賠償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確定)”兩項。
2009年12月14日,南山區檢察院向張尚強送達《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告知其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并表示將對他予以司法救助。
隨后,媒體開始報道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一時引發輿論熱議。
2009年12月29日,南山區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通報。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南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郭世釗通報了該案批準逮捕的理由,以及對張尚強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
他表示,該案批準逮捕的理由是,“公安機關的偵查卷中,被害人李某蓮指認張尚強向其索要5000元錢,并有言語威脅,還稱之所以到派出所銷案是受張尚強的威脅;3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很簡單,很多細節問題沒有涉及,但均能證實第一晚圍住理發店要錢的時候以及第二晚搬電腦的時候張尚強均在現場;犯罪嫌疑人毛某軍的筆錄中還提到自己搬電腦的時候,張尚強在門口幫他看著。因此,公安卷中的證據材料已達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逮捕條件”。
而對于南山區檢察院對張尚強作出不起訴決定,郭世釗在發布會上向記者解釋,是“由于被害人的證言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生重大變化”,檢察機關認為,從證據標準的角度看,張尚強的行為已達不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尚強不起訴。
對于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一事,郭世釗介紹說,鑒于張尚強屬于法定的國家不賠償情形且生活困難,嘗試通過為其申請救助的方式給予其合情合理的幫助。張尚強表示不接受,堅持上述六項賠償請求。此后,張尚強多次向區信訪局、區委政法委和市院上訪。
張尚強式悲劇為何頻發
今年1月11日,張尚強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深圳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經該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該《不起訴決定書》,指令南山區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重新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區檢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訴決定。
5月6日,張尚強再次到南山區檢察院遞交國家賠償書面申請材料。
6月10日,南山區檢察院召開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案公開審查聽證會,邀請了該市的人大代表、法學專家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針對張尚強的案件,深圳大學法學教授肖又亮表示,錯誤逮捕不單單是主觀上的錯誤,但從這件案子的結果來看,南山區檢察院作出批捕的決定是有缺陷的。他表示,針對張尚強目前的個人情況,他可以尋求國家賠償,但對于賠償的事項,需要檢察院與他進行進一步的協調。
而作為深圳市人大代表的郭海英則表示,根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賠償,并向財政申請賠償經費,則等同于宣告此為錯案。與賠償相伴隨的,是對案件承辦人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也將啟動。對責任官員及其各級領導來說,賠點錢事小,反正由財政支出,又不用掏個人腰包,但錯案責任追究事大。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在這樣的直接利益沖突面前,擺不正賠償與責任、賠償與政績之間的關系。
也有人士表示,近年來,張尚強式的悲劇并不鮮見,國家賠償難的背后,既有制度設計的疏漏,也有制度異化的現實。只有普通公眾的利益訴求得以充分表達,才能有效約束官員們的“自留后路”。
據了解,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此外,據專家介紹,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當事人賠償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種是像河南趙作海案協議解決;另一種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賠償訴訟,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索賠。本報記者 游春亮 本報實習生 陳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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