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北京豐臺區長辛店鎮大灰廠村原黨支書兼村委會主任楊玉龍,個人決定將征地補償款800萬元挪用給兩個朋友進行營利活動。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楊玉龍有期徒刑8年。
2007年,因六環路工程豐臺段征用大灰廠村土地,豐臺區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作為甲方,和作為乙方的大灰廠村農工商聯合公司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聯合公司獲得征地補償款6000余萬元。
2008年,楊玉龍的朋友付某因其所在的建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楊玉龍借100萬元。楊玉龍經過再三考慮,將征地補償款借給了付某,并約定一年3%的利息。
此后,付某又向楊玉龍借款350萬元。事發前,付某已將450萬元全部還清,并按約定支付了13.5萬元的利息。
2008年,與楊玉龍相識7年的朋友劉某,也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楊玉龍開口借150萬元,并約定一年6%的利息,期限一年。2009年,楊玉龍又借給劉某200萬元。后來,當有關部門調查時,在楊玉龍的催促下,劉某將錢款全部還清。
受審時,楊玉龍表示認罪。“我就是想給村里謀點利益,把死錢變成活錢”,楊玉龍反復強調,并稱自己沒有從中得到好處,只是收過劉某給的煙和酒。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玉龍未經集體研究決定即將征地補償款8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于經營性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他認罪態度較好,且挪用的贓款及利息已全部歸還,因此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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