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師購買的轎車因質量問題退回廠家,她要求稅務部門退還全部車輛購置稅款,但是稅務部門卻扣減了已繳稅款的10%。崔律師以“違法征稅”等為由,將豐臺區國稅局告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判決豐臺區國稅局的行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崔律師的訴求。
崔家楠律師訴稱,2008年6月,她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向豐臺區國稅局繳納車輛購置稅45299元。后來,因汽車質量問題,她將汽車退還廠家,拿回全額購車款。她要求豐臺區國稅局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但對方扣留了10%的稅款。崔女士認為,被告沒有說明被扣款項性質、名義和去向,而且稅務部門的扣稅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第24條規定,但這只是規章,并非法律,對方扣稅系違法。她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被扣減的稅款,并給付利息。
被告豐臺區國稅局表示,原告申請退稅時距其納稅申報之日已超過一年,依據國稅總局相關規定,“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己方為原告辦理退稅的行為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和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豐臺區國稅局依據國稅總局相關規定,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辦理退稅,同時開具了退稅票證的行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崔女士的訴求。宣判后,崔律師表示,“我會考慮提起上訴。”(記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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