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08月18日 12: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養老服務合同中單方免除養老機構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8月17日,北京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涉養老機構民事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
朝陽法院亞運村人民法庭副庭長蒙鐳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13日,張某在某養老機構內居住,期間分別2次住院并診斷脊髓型頸椎病、混合型頸椎病、陳舊性腦梗死等,于2019年11月在醫院治療并診斷腦梗死。2020年6月17日起張某在某醫院連續住院,于2022年10月22日去世。張某家屬訴至法院稱養老機構未將張某身體狀況異常通知其家屬,延誤了最佳治療時間,且居住期間營養不良,養老機構對老人死亡結果存在重大過錯,主張養老機構賠償各項損失。
養老機構則抗辯其已履行了義務,盡到了責任,并認為雙方簽訂的養老服務合同約定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入住期間因病去世的,養老機構對死亡的后果及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涉案養老服務合同系格式合同,且未約定張某護理等級、養老服務內容,該養老機構在照顧張某期間未能制作保存張某的完備健康檔案等。據以證明其履約的證據僅各項服務記錄表,且內容多為程序性的劃勾和工作人員的簽字,未能對張某病情不同階段向張某家屬進行必要的告知并留存記錄,故認定該養老機構未舉證證明其對張某盡到了合理的照顧義務。關于免責的約定,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此系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屬無效,不發生合同效力。
(李佳勵 制作 岳子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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