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06月09日 12:09 來源:中國新聞網
【解說】6月8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陜西高院)對一起適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涉外商事案件進行宣判。
陜西某企業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相關部門簽訂了BOT(即:建設-運營-移交)協議,并在當地設立了全資子公司,從事項目建設和運營,其子公司和中國另一家監理公司在履行監理合同中產生了糾紛。
該案在2021年6月進行的一審中,法院判定,該監理公司證據不足以證明陜西某企業與其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對其主張陜西某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
【同期】陜西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員 黃宸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本案中認定股東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應當適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法律。
【解說】在今日的法庭宣判中,陜西高院依法判決陜西某企業對子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朝恩和一些外國專家,就該案件的法律查明做了大量的調研和研究。
【同期】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朝恩
我想這個意義可能也比較重大,就體現在就是說,它為我們揭示了,我們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濟交往的密切程度,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保障市場經濟的,所以就是我們通過很大的經濟交往的增加,才出現了這個案件。
【解說】王朝恩認為,陜西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節點,隨著向西開放的逐漸擴大,對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通過對涉外法治的理解和促進,以及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專家交流溝通,為“一帶一路”法治聯通提供助力。
作為本案主審法官,陜西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員黃宸瑞表示,本案的審理對中國企業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大格局,特別是在重點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引作用。同時,也為法院審判工作積累了在外國法查明以及適用方面的寶貴經驗。
記者 張一辰 黨田野 西安報道
責任編輯:【葉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