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背負著10條人命,剛剛被警方擊斃的周克華,在他35歲那年,曾因為非法運輸槍支罪被昆明鐵路警方抓獲后被判入獄3年。8月15日,中新社記者在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了解到周克華當時在云南被審判的情況。
【同期】(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紀檢組長 謝斌):2005年的10月16日18時50分左右,被告人周克華攜帶槍支彈藥持當日K168次宣威至重慶的旅客列車車票,在宣威火車站候車室準備乘車時,被執(zhí)勤人員從腰部右側(cè),查獲用綠色槍套裝著的五四式軍用手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這個是判決書認定的事實。
背負著10條人命,剛剛被警方擊斃的周克華,在他35歲那年,曾因為非法運輸槍支罪被昆明鐵路警方抓獲后被判入獄3年。8月15日,中新社記者在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了解到周克華當時在云南被審判的情況。
【同期】(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紀檢組長 謝斌):2005年的10月16日18時50分左右,被告人周克華攜帶槍支彈藥持當日K168次宣威至重慶的旅客列車車票,在宣威火車站候車室準備乘車時,被執(zhí)勤人員從腰部右側(cè),查獲用綠色槍套裝著的五四式軍用手槍一支和子彈六發(fā),這個是判決書認定的事實。
【解說】《刑法》第125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昆明鐵路法院采納了公訴方的意見對其做出了判決,被告人周克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
【同期】(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紀檢組長 謝斌):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三到十年,那么作為周克華本人來講,認罪態(tài)度我不能講很好,較好吧,基于此,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法律規(guī)定,我們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解說】謝斌介紹說,當年這起案件只是一個普通案件,也沒有什么疑難情節(jié),庭審中周克華本人起訴書認定的事實、證據(jù)無異議。案件材料中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周克華有其他犯罪的線索。
【同期】(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紀檢組長 謝斌):從當時審理案件的情況來看,卷內(nèi)材料無法證實他有其它犯罪,按照我們的規(guī)定,如果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有漏罪的話,我們肯定要提請公安機關(guān)或者檢察機關(guān)注意,比如說退回補充偵查等等。
【解說】記者在一份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上看到,周克華所攜帶槍支為中國援助緬甸的五四式手槍。周克華在云南于2008年4月出獄。
記者 于金貴 趙靜 昆明報道
分類名稱:
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