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夏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提出把上述三個“三角”區開辟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建議。同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座談會紀要,決定把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門、漳州、泉州三角地區開辟為沿海經濟開放區。批示指出,這三個經濟開放區應逐步形成貿-工-農型的生產結構,即按出口貿易的需要發展加工工業,按加工的需要發展農業和其他原材料的生產。
1988年3月,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了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洲地區經濟開放區的范圍,并把遼東半島、山東半島、環渤海地區的一些市、縣和沿海開放城市的所轄縣列為沿海經濟開放區。開放的區域共293個市縣(占全國12%),約42.6萬平方公里(占全國4.4%),2.2億人口(占全國20%)。把這些地區開辟為經濟開放區,既可以加快其自身的發展,也可帶動內地的發展,并使沿海與內地形成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的局面,進而在我國初步形成“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這樣一個逐步推進式的格局。由此,多層次、全方位、領域的對外開放的新局面初步形成。
199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決定對五個長江沿岸城市,東北、西南和西北地區十三個邊境市、縣,十一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中共十四大指出,對外開放的地域要擴大,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格局。要繼續辦好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擴大開放沿邊地區,加快內陸省、自治區對外開放的步伐。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為進一步拓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合作,加快我國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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