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遂昌縣上級公安部門的干涉下,“揭黑記者”仇子明的潛伏生活告一段落。
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除了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決定外,還表示“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并將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法律、相關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在查明情況后,嚴格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這說明,此前遂昌縣公安局堅稱的程序合法站不住腳,構成通緝的要件不具備,只要短時間的認真審核,就能得到結果。我們期待麗水市公安局查明情況,嚴格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避免公器私用,在最大程度上損害社會利益,讓政府為個別人的公器私用背上罵名。
遂昌縣公安局如此行事,有兩大可能:一是業務不熟練;二是有意利用權力威懾披露者,與被披露人士沆瀣一氣,玷污執法部門的形象。
懷疑遂昌縣公安部門公權私用充分理由。由于凱恩集團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5月20日,遂昌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在6月5日記者發表第一篇報道之后,經過一系列操作,浙江遂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7月23日簽發了一份通緝令,內容為:“2008年以來,該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利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及公開散發傳單,詆毀某公司,嚴重影響該公司生產經營,其行為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名。”
既然凱恩集團報案在先,而仇子明本人當時并未發表報道,為何最終遂昌縣公案通緝的是仇子明而非其他所謂的“污蔑者”?遂昌公安機關是否有證據證明此前網絡披露文章為仇子明所發?并且披露內容均為捏造?難道遂昌縣公安局學會了時間穿越術?
在通緝之前,遂昌縣公安部門起碼沒有向報社與記者取證,似乎只采信報案者的一家之言。7月27日晚,杭州某公司的財務總監翁安余因為在論壇上轉發仇子明的稿件被遂昌警方帶走刑拘。我們應該對翁安余事件保持足夠的關注,如果說仇子明還有媒體同道的共同關注,既無話語權又無其他背景的翁安余,很可能成為沉默的犧牲品。
似乎不僅遂昌縣公安局成為凱恩股份的私器。今年7月《時代周報》記者曾多次致電凱恩股份和凱恩集團,欲了解相關事宜,被公司推到遂昌縣委宣傳部。凱恩方面稱,遂昌縣專門有個小組,有關凱恩股份和凱恩集團的信息,一律由宣傳部統一發布。如果此事屬實,說明一個公司的宣傳已經由縣宣傳部門負責,公司在當地的能量可想而知。聯想到“污染門”爆發前,紫金礦業與當地政府血肉相連的關系,很難堵住天下人對于可能存在的官商勾結的悠悠之口。
仇子明的報道對于凱恩股份核心質疑有兩點:第一,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第二,上市之后存在內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嫌疑。
凱恩股份要洗刷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嫌疑,只需要證明在2001年的改制過程中,遂昌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和這16位自然人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中,按照凱恩集團提留、剝離后凈資產(595.757萬元)85%的優惠,作價89萬元,其中把15%的優惠當作85%的優惠是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這樣,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就不是王白浪等人,而是遂昌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者受讓的這16位自然人,或者是遂昌國有資產管理局,必須為85%承擔責任。或者,雙方聯合宣告,遂昌縣委文件“可按購買數額的大小給予15%左右的價格優惠”就是給予85%的優惠,讓所有的數學與邏輯見鬼去。證券監管部門對于如此社會事件,理應在認真調查后將結果公之于眾。而不是由浙江省證監局不知名的“某負責人”一句含糊的“就現階段的調查結果而言,尚未發現該公司存在問題”蒙混過關。
要洗刷內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嫌疑,凱恩股份與凱豐紙業是正常交易。最后一項指控杭州凱恩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涉嫌抽逃資,查清楚也不困難。按照《刑法》第159條的規定,看看王白浪之弟王靜波的1000萬元出資借走后是否已經償還,何時到賬即可。
凱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在遂昌當地官場與商場如魚得水,是第九屆省人大代表與第十一屆省黨代表,凱恩股份是遂昌最早的上市公司,在當地根深葉茂。從王白浪本人的表現來看,他希望成為資本家,推出一家家公司上市也就是王白浪的“賣蘋果樹”理論。
民營企業本身是弱勢群體,人們寄希望于民營企業改良中國的商業生態,提高市場效率,但一再披露的民企與地方官場千絲萬縷的聯系顯示,民企業者正在發生深刻轉變:從實業家轉身為資本家,從市場人士轉變為能量巨大的官商人士,生存環境與品性同時劣質化,對于起碼的價值觀欠缺最起碼的尊重。如果不把凱恩股份的幕后力量追究到底,這些縱橫于官商兩場的力量將通緝所有的披露者。
幸虧他們還做不到。我們期待上級公安部門公平、客觀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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