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日發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表示將將進一步擴大詢價對象范圍,詢價對象范圍將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六大類。同時規定,新股發行初步詢價結束后,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規定要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以下為全文: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二、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在第二十六條第十一項之前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七、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在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九、在第三十二條之后增加一條規定:“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十、在第五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后,刊登網下申購情況公告,披露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本決定自2010年*月*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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