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在創業板、中小板新股網下配售中引入“搖號制”
中國證監會20日就《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正式啟動。《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等多項改革舉措,其中針對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網下申購“搖號制度”將約束相關詢價機構的報價責任,最為引人注目。
“搖號制度“是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機制的重要舉措。《指導意見》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第一階段改革基本杜絕了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情況,但目前網下配售采用的是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因獲配股份數量太少,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審慎報價的動力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報價隨意的情況,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指導意見》通過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指導意見》同時提出,要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定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注冊資本、管理資產規模要求等,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需披露在推薦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其他等效指標。
另外,《指導意見》也要求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當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網下機構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下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此外,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刊登招股意向書后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合理確定推介時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后到上市的時間。
針對市場關心的存量配售和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長期趨勢來看,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存量配售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完善和解決相關技術和理念、認識等問題。對于上述兩個問題,證監會將繼續進行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擇機推出。(記者 張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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