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指導意見》在完善詢價過程和配售約束機制、完善回撥和中止發行機制方面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專家和學者表示,此次改革沿市場化方向繼續推進,其核心精神和內容聚焦于要進一步指引新股定價趨于合理。
但專家和學者也指出,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抑制IP O價格虛高,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約束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行為;另一方面,要用供求關系抑制IP O價格,增加市場供給,打破上市資源壟斷。
第二階段改革
四項措施促“詢價自律”
本次新股體制改革主要從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撥和中止發行機制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業內專家認為,此次指導意見有助于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存在的“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額”的三高現象。
———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
業內人士指出,此項規定意在增強參與新股定價者的責任感,促使新股的報價更加審慎而真實。廣發基金策略分析師孫建波認為,一旦通過設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實際上就是通過增加機構投資者的購買量來增強其對報價的責任感,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今后的報價中能更加趨于審慎,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普遍存在的高發行價問題。
———適當擴大參與詢價的機構范圍,允許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
長江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劉毅銘認為,這相當于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此類投資者可能會承諾更長的持股時間,減少機構限售股解禁期滿時的沖擊。同時也有利于承銷商權衡發行人和投資人雙方的要求,并為發行人推薦愿意長線持有的負責任的股東對象。
———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強化社會公眾的價值投資理念。
劉毅銘說,過去新股上市的時候很多財務指標都沒有向社會公布,公眾對企業狀況的了解很抽象。而今后承銷商不僅要將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公布,而且還要就公司市盈率與已上市類似的公司做比較。比如現在創業板的市盈率平均市盈率普遍偏高,以后企業上市過程中,要求在已上市的企業中找出類似的企業來進行比較,通過同行業的市盈率、市凈率等方面的可比性遏制非理性的報價。
———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督促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意見提出,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不僅如此,記者了解到,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情況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業內專家認為,由于申購不足的情況在A股市場極為罕見,對中止發行作出細化規定意在“未雨綢繆”。中信證券有關分析師對此表示,中止發行制度是對詢價機構的一種風險約束,這加大了詢價機構的壓力和責任,使他們在弱市熊市的時候,更加謹慎的詢價、報價,把發行市盈率做低,從而更有利于散戶的申購,保護散戶的利益。
明確責任主體
約束發行人及主承銷商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認為,目前的改革是對新股在報價申購和配售制度方面進一步約束了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的責任,避免在定價過程中出現價格虛高,過度偏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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