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8月20日提出了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的主要措施,繼續市場化改革方向不動搖,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科學性。正可謂,發行改革,定價是綱,綱舉目張。
去年6月10日,證監會啟動了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緊緊圍繞定價和發行承銷方式兩個關鍵環節,完善制度安排,強化市場約束。在具體實施上,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階段主要推出了四項具體措施: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設定最低申購的底限;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
經過一年多實踐,第一階段改革目標已經基本達到。此時啟動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并不是對第一階段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否定,而是對第一階段具體改革措施的延伸和繼續。要把發行體制改革推向縱深,關鍵是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科學性。
在取消窗口指導之前,新股定價不管市場漲跌,基本都在30倍市盈率左右,沒有充分和有效反映市場信息。2009年重啟新股發行以來,取消了窗口指導,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得到提高,但發行價過高現象逐漸顯現。今年1-4月,中小板首發平均市盈率達54.80倍,同期二級市場只有44.19倍,上海主板首發平均市盈率為42.91倍,同期二級市場只有25.42倍。5-7月,中小板首發平均市盈率降為47.65倍,仍超過同期二級市場44.94倍的平均市盈率,上海主板首發平均市盈率降為23.24倍,也超過同期二級市場19.86倍的平均市盈率。2009年推出的創業板,首發平均市盈率更高,2009年為64.82倍,今年1-4月和5-7月分別為75.80倍和54.85倍。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新股定價過高成為普遍現象。這主要是因為新股定價放開以后,缺少對高定價的約束機制,在詢價過程中,部分詢價對象報價隨意,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承銷商在平衡發行人和投資人利益時,傾向于發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價格的動力強,而不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階段改革的四大措施,直指上述問題,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同時進一步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的職責。
通過進一步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這樣單個詢價機構需要購買的股份數量和相應的資金會大幅增加,加大了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境外成熟市場一般都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允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這樣承銷商必須滿足發行人和投資人雙方的要求。改革措施在這方面也進行了一定嘗試,適度擴大網下詢價機構的范圍。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個整體,涉及面廣、影響大,進行改革和培育市場機制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不斷地根據市場環境變化,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適時調整新股發行體制,盡可能維護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利益。
這其中,定價機制是新股發行體制的核心。只有不斷完善定價機制,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科學性,才能優化發揮股票的價格發現功能,才能取得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進程的更大進步,才能提高資本市場的配置效率,有效支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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