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去年6月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引發了新股的“三高”發行,因此,對于新股發行制度的后續改革,不少投資者寄予厚望。不過,從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來看,投資者恐怕又要失望了。因為新股發行的后續改革措施對于解決“三高”發行來說只是隔靴搔癢,而且其關于縮短新股上市時間的規定,會在客觀上形成對問題公司的包庇,導致問題公司上市成為既成事實。依筆者看,這種規定明顯不妥,應予廢除。
由于新股發行上市帶來的巨大利益關系,包裝上市、造假上市已成為新股發行環節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此之前,股市不僅出現了蘇州恒久這種明顯涉嫌虛假陳述的準上市公司,而且更多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迅速“變臉”,暴露了這些公司包裝上市、造假上市的真實面目。正是基于一些發行人的利令智昏,因此進一步縮短新股上市時間顯然不利于全社會對問題公司進行監管,這是對問題公司的一種包庇。實際上,新股上市的時間不僅不應該縮短,相反還應該延長,并設置新股上市“公示期”,以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這至少有三種好處:
首先,延長新股上市時間,并設置新股上市“公示期”,有利于更好地發現問題,使更多的問題公司能在上市前得以曝光,將這些問題公司擋在上市的門口,讓造假者受到應有的懲處。而如果讓這些問題公司蒙混上市后,監管部門就會變得很被動,因為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似乎沒有很好的措施來對付這些已經蒙混上市的問題公司,這些公司不會被退市,無非只是交納少許罰款而已,造假上市者仍有利可圖。
其次,延長新股上市時間,設置新股上市“公示期”,對于那些正在準備發行股票的公司來說具有較強的震懾作用,從而可以減少發行人包裝上市、造假上市、虛假陳述等行為,提高新上市公司的質量。
此外,延長新股上市時間,設置新股上市“公示期”,也有利于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發行。如果新股從發行到上市的周期很短,中途“翻船”的可能性就小,于是不少投資者逢新必打,不管公司好壞、股價高低。推遲新股上市時間,不僅將會延長新股資金的鎖定期,甚至有可能將問題公司曝光,這樣投資者在參與打新時也會有選擇地進行,使打新逐步走向理性。
綜上,新股上市的時間不僅不應該縮短,反而應該延長。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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