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對高管辭職約束較弱
雖然創業板高管辭職是正常現象,但是,記者通過查閱相關的法規、文件發現,目前對創業板公司股權規定和現行法規對高管辭職約束都比較弱。
記者發現,創業板公司上市前股改時,大都實施了高管股權激勵,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權激勵計劃中,大都未設置長期化的后置約束條款。上市前,由于股份不能流通,不會出現辭職減持問題;但上市后,高管股份已高達幾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股權激勵短期化的弊端開始顯現,個別高管出現辭職減持動機。
此外,現行法規對高管辭職的管理也不足。
一方面未對上市后短期內公司高管辭職進行有序管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僅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管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未對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辭職行為進行管理,盡管這可能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對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后轉讓減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較弱。《公司法》規定在職高管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所持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但一旦辭職即可突破“在任職期間”限制。《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規定高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但限制期較短,辭職半年后即失去限制效力。
加強高管辭職管理需未雨綢繆
針對上述出現的情況,記者采訪的一些業內專家表示,盡管創業板并未出現高管“批量”辭職現象,但問題仍不容忽視,建議未雨綢繆,加強管理。
專家指出,創業板公司盈利模式尚處于初級階段,經營穩定性相對較差,對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依賴性較強,創業板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批量”辭職特別是辭職減持具有重大影響:可能引致核心創業成員流失,影響公司成長的穩定性;辭職減持行為可能會加劇解禁壓力,加大相關個股波動;可能傷害投資者對創業板高管的信任,動搖對創業板市場的信心。
因此,專家建議,監管層應從三方面加強創業板高管辭職的監管:
首先,完善創業板公司股權激勵機制,設置價格、期限等后置約束條款,強化長期激勵,加強對非持股或持股較少高管的股權激勵,以更好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其次,加強高管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高管在職期間減持股票需提前進行信息披露,引導創業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延長持股高管辭職后的限售期限,使辭職高管減持節奏不能顯著優于在職高管。
第三,要求發行公司高管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任職承諾期限,對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辭職行為進行規范。(侯捷寧)
參與互動(0) | 【編輯:郭嘉】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