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在股票上市6個月內離職的,自離職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股份;上市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離職的,自離職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
深交所昨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股份管理以及高管離任后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通知要求,一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高管股份管理制度。二是規范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的行為,規定上市公司高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含第6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含第7個月、第12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是鼓勵上市公司高管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四是保薦機構要重點關注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情況,督導高管履行其承諾,并對高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有關人士表示,上述規定兼顧了保持創業板公司管理層穩定和高管股份轉讓需求之間的適度平衡,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保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應當自通知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上述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簽署修訂后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重新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胡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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