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創業板高管“辭職潮”的說法可能有些言過其實,但基于未雨綢繆的考慮,深交所還是在近日發文,對創業板董監高減持股票行為進行了規范。
《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要求,上述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含第6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含第7個月、第12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通知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此外,還要求保薦機構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并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從通知的要求來看,創業板離職高管持股鎖定期延長是亮點。此前,深交所規定,在職的上市公司高管股東,每年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自身持有數量的25%;離職高管在6個月后12個月內,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量的50%,在12個月期滿后則可隨意減持。按此規定,在職高管如果要將手中的股權全部拋售,需要4年時間,而且還要受到信息披露窗口期的限制(如定期報告披露前一個月內禁止買賣股票);而對于離職的高管來說,則僅僅需要一年多的時間即可“售罄”。
事實上,該通知的出臺早有伏筆——10月29日,第一屆創業板專家咨詢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深圳舉行,當日的會議上,創業板一周年巨量原始股份即將解禁的話題成為討論焦點之一。深交所理事長陳東征在談及如確保限售股上市平穩流通問題時表示,中小板之所以平穩度過限售股解禁洪峰,就在于規范中小板股東減持股份行為的相關措施取得了預期效果。
相較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對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要求更高。基于創業板長遠發展的考慮,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監高離任后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進一步要求,也就顯得十分必要。
不得不引起重視的是,目前在創業板公司中已經發生了為數不少的高管辭職事件。據Wind咨訊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共有41位創業板高管“掛冠而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人數有13位。梳理下來,目前創業板高管形形色色的離職大致可分為兩大類:真性離職和假性離職。所謂真性離職,即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后,不在原上市公司及原上市公司子公司有任何職位,徹底與原公司斷絕工作關系。 之所以這部分高管能如此明確地離職,或是有其他發展機會,或是未來套現后能保生活無憂;而假性離職則是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后,仍在原上市公司工作,只不過職位變為普通職位,或到上市公司子公司任職。假性辭職高管優勢不少:一方面可以憑著“非高管”身份繞過“每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25%”的減持限制,另一方面可以保留一份工作,還能繼續在公司領取相應薪水。
應該說,監管層希望規范的主要是高管們的假性離職。因為假性離職主要是為了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獲取最大的收益,在目前創業板估值仍然偏高的背景下,一旦延長鎖定期,減持時間戰線拉長不說,股價走低概率也可能增大,離職套現可能得不償失。
誠然,作為原始投資者,在上市后轉讓股份獲取收益無可厚非,但“辭職效應”有可能給創業板市場造成負面影響,因為市場更愿意相信,高管辭職減持是對公司前景悲觀的表現。反過來看,作為一名創業板公司董監高,如果純粹出于憑著“非高管”身份順利減持套現而離職甚至假性離職更不可取。因此,適當延長鎖定期,其一可以保持創業板公司管理層穩定,其二又滿足了董監高股份轉讓的需求,其三還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實乃一石三鳥的多贏之舉。 胡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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