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月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42起,移送公安15起。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9日表示,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今年,中國證監會集中部署,重點開展防范打擊內幕交易專項工作。1-10月,證監會共受理內幕交易線索114件,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42起,因內幕交易對16名個人、2家機構做出行政處罰,將15起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執法力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嚴打內幕交易的同時,證監會加大對案件查處結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來已陸續公布9起內幕交易案、3起基金經理“老鼠倉”案的查處結果。通過這些案例,不僅揭示出內幕交易不同的違法手段和嚴重的違法后果,彰顯出監管部門的執法決心,也在時刻提示廣大投資者遠離內幕交易。
嚴打并購重組中的內幕交易行為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是內幕交易的易發區,也是證監會監控和查處的重點。然而,并購重組并非是內幕交易者鋌而走險的“法寶”,等待他們的也可能是慘痛的損失和沉重的代價。
在遼河紡織內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秘由某某親自操盤數百萬資金,試圖借重組消息大賺一筆。然而,公司重組并未成功,股價大跌,交易資金虧損大半。為了掩蓋內幕交易行為,由某某將其操作的兩個賬戶從公司前十大股東名單中刪除,致使上市公司披露了不真實的年報信息。最終,內幕交易者不僅受到市場的懲罰,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還牽連上市公司因違規信息披露而受罰,可謂內幕交易的“多輸”結局。
在天山紡織(15.13,-0.08,-0.53%)內幕交易案中,凱迪投資總經理姚某某和副總經理曹某,在天山紡織籌劃并購重組期間,將重組信息泄露給他人,導致大量買入“天山紡織”股票的內幕交易行為發生。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后,相關當事人已被依法逮捕。
首次將“老鼠倉”基金經理移送公安
基金經理“老鼠倉”一直以來都是市場關注的焦點。近年來,證監會先后查處了唐某、王某某、張某等多起此類案件,積極推動《刑法修正案(七)》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寫入刑法,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為將面臨刑事責任。
今年,證監會公布了涂某、劉某、韓某三名基金經理“老鼠倉”案的查處結果。涂某、劉某受到行政處罰并被市場禁入,韓某則因交易時點、交易金額等關鍵指標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該案也成為第一例涉嫌違反《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處罰首例過失泄露內幕信息案
這位負責人表示,格力電器(17.19,0.53,3.18%)原董事會秘書況某是一起借殼上市項目的談判中間人,經常赴目標上市公司所在地出差,有時也在家中通過電話討論重組事宜,但并未向家人主動透露消息。況某的妻子聽到丈夫電話內容后,對借殼上市項目有了一定了解,并將消息告訴況某的外甥女徐某,建議她買入該公司股票。隨后,徐某進行了內幕交易并獲利。
此案是證監會查處的第一起過失泄露內幕信息和非主動獲知、傳遞內幕信息的案例。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況某因泄露內幕信息受到處罰,其妻因泄露內幕信息并建議他人買賣股票受到處罰,徐某因內幕交易受到處罰。
證據推定促進案件認定
今年以來,證監會調查部門從多角度入手,注重關鍵證據、環境證據、證人證言的收集;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據客觀、扎實的證據鏈條,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認定,在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依法處罰了一批內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懾了內幕交易行為。
在佘某某內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事、總經理佘某某在披露年報、中期業績快報等利好信息前,操作親屬賬戶進行內幕交易。當事人面對調查時既不承認違法行為,也不配合調查工作。然而,通過他的工作職責、出勤情況、賬戶操作、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吻合程度等確鑿證據,證監會最終依法認定其內幕交易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并被市場禁入3年。
在另一起內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長馬某某參與公司重組談判,在確定債務重組初步方案后第二天,他的妻子操作他姐姐的賬戶,清倉賣掉所有股票,全部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證監會調查后認定,馬某某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基礎和條件,其妻先清倉后買入的行為特征,以及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發展過程高度吻合,足以證明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相關責任人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利用內幕信息規避損失亦屬違法
內幕交易不僅包括在利好信息公開前買入股票等待獲利,也包括在利空信息公開前賣出股票規避損失。后者雖然并不常見,但是也需要引起投資者的注意。
在今年查處的一起內幕交易案中,某上市公司曾預計利潤同比增長50%-100%,市場預期較高。公司董事、總經理姜某某在年報編制過程中,獲知公司利潤增幅為54%,接近區間下限,低于市場預期。在業績快報公布前2日,姜某某賣出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業績快報公布后,公司股價大幅下跌。雖然姜某某的交易數量、規避損失金額并不大,但最終還是受到行政處罰。
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內幕交易不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達到一定情節和標準,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內幕交易的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情形,都將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近年來,證監會加大對內幕交易案件的查處力度,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以來,證監會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件(線索)29件,包括黃光裕案、劉寶春案、中山公用(20.22,0.54,2.74%)案、上海祖龍案、宏普實業案、管亞偉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內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陸續開庭審理或定罪宣判,對內幕交易的刑事打擊力度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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