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8年“紅光實業”揭開中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維權序幕,到1999年“銀廣夏”案第一次真正推開司法大門,再到2006年“科龍”案拷問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治理水平……
“一起又一起案例讓廣大投資者意識到,他們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償其因虛假信息遭受的損失。這些案例起到了啟蒙作用。”嚴義明說。
2007年的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讓眾多中小投資者看到了民事賠償的希望。當時,100多位股民通過司法途徑,從涉嫌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的杭蕭鋼構成功追討了400余萬元投資損失。
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對于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重申,將盡快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作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完善資本市場民事侵權責任制度。
“這意味著繼虛假陳述后,完善查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體系已被提上日程。”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說。
此時,距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出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有關侵權民事賠償適用法律的系統性司法解釋已過去整整8年。回憶這8年,不少“草根”投資者感慨萬千,“割肉”“交學費”等真切的體會,讓他們最終同心協力地走上維權路,并最終成為推動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力量。
與券商、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相比,中小投資者在獲取信息方面的劣勢不言而喻。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研究員透露,各機構研究員經常會有組織地到所關注的公司調研,并在簽訂保密合同的前提下與其進行深入溝通,這意味著機構投資者總能比散戶更早地獲得第一手消息。
幾乎每位股民都明白“高拋低吸”的投資常識,但面對滿天飛的各種小道消息、市場傳聞、“機構內參”,許多人往往難以自持,最終成為傳言的犧牲品。
深圳一家私募基金經理杜嚴偉對此表示無奈。“很多投資者屬于‘明知故犯’型,比如年底的‘高送轉概念’,都知道是個陷阱,但投資者仍蜂擁而至。事實上,散戶進場跟風之際,正是機構高位出貨之時。”
面對紛繁復雜的市場環境,誰能給投資者一雙“慧眼”?杜嚴偉提示,投資者可借助“橫向”和“縱向”對比的簡單方法,來發現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問題。所謂“橫向”,即與同行業公司比較;所謂“縱向”,即對公司歷年年報數據進行比對,在此基礎上對異常數據提高警惕。
多位業內專家認為,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權益,一方面需要投資者自身提高研究、觀察、判斷的能力,不盲目、不輕信,這是實現自我保護最重要的環節;另一方面,鑒于證券市場是多元參與的市場,也是信息極其不對稱的市場,機構、企業和散戶投資者難以在相匹配的位置上對話,所以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手段,讓企業、機構和散戶處于相對平等的狀態”。劉春彥說:“這應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方向。” (記者桑彤、潘清、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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