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O新政中,證監會意欲淡化“窗口指導”,進一步推進新股的市場化發行。但目前廣受市場非議的正是“市場化發行”。高價、高市盈率發行并由此導致的巨額超募、新股大面積破發等,顯然與“跛腳”的市場化發行息息相關。
在IPO新政實施后,機構投資者基本上都被“趕”到了網下,迫使其在新股詢價過程中只能報高價。因此,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變相的競價發行,這正是高價、高市盈率發行的基礎。同時,由于新股發行程序中仍采取核準制,客觀上形成了由行政資源主導下的新股利益分配機制,這與市場化發行的大趨勢相悖。
要改變新股市場化發行“跛腳”局面,一要實現詢價過程的市場化,二要履行新股上市發行的市場化。關于詢價過程的市場化,不妨按照詢價機構的報價來實施新股配售。在確定了新股最低報價下限之后,符合配售條件的詢價機構,報高價者以高價配售,報低價者以低價配售。這既能考驗機構的定價能力,避免新股發行價格受到保薦人或承銷商的“誤導”,又能規避詢價機構競相報高價導致新股高價發行的弊端。在新股上市發行的市場化方面,則應取消核準制,以注冊制代之。在注冊制背景下,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主要在于新股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其他的由市場自行選擇。(記者 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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