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29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根據此協議,雙方應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并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根據協議,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二)監督并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協議也規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并接受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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