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一名女子去年遭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騙走帳戶內所有積蓄300萬元(新臺幣,下同),被害女子因此向集團成員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法院審理后,判決集團首腦等3人須連帶賠償女子所有損失。
根據臺北地方法院4日公布的判決書指出,2009年3月間,林姓女子接到詐騙集團電話,誤信自己個人資料外泄,被冒名成為某投資公司股東遭到檢舉;因此聽從詐騙集團指揮,將帳戶內所有存款300萬元領出,交給冒牌檢察官。
檢警偵查后,發現此詐騙集團首腦為李姓男子,他在島內招募車手,并與大陸人士共組兩岸詐騙集團,以假冒檢察官、警察等手法,在島內行騙。臺北法院審理后,依“洗錢防制法”等罪,將李姓男子判處有期徒刑5年,目前已入監服刑。
據悉,林姓女子另對李姓男子等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林姓女子損失與李姓男子等人確有因果關系,判決李姓男子等3人須連帶賠償林姓女子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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