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4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一名張姓男子酒言酒語,對初中女生言語暴力,盯著問“你是處女嗎?”、“買你一次要多少錢?”經警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辦后,被告行為雖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刑罰,但明顯觸犯“刑法”公然侮辱、強制罪,因此,將張姓男子嫌起訴。
據報道,家住文山區的39歲張姓男子(有酒后駕駛前科),2010年5月21日下午4時30分,他酒后在臺北市文山區興福初中門口趁14歲的初中女生放學之際,上前搭訕。并對初中女生酒言酒語:“你是處女嗎?如果是處女可以賣很多錢,可以賣到120萬元(新臺幣,下同)”,初中女生不想理他離去,他變本加厲趨前再說“買你一次要多少錢?”繼而強拉她,阻止她離去。后該初中女生的鄧姓同學見義勇為,上前解圍,但被毆打。
檢方指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二年以下徒刑,張姓男子以言語調戲,雖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刑罰,但仍可以“刑法”論罪。
法界人士說,事實上,言語上的騷擾,即構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且依該法第20條規定,可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他處以行政罰款,罰金則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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