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修正“卸任領導人、副領導人禮遇條例”,增訂卸任正副領導人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縮減隨扈,水扁的禮遇金與事務費將遭停止。
據報道,原本的“禮遇條例規定”,卸任領導人、赴領導人如果再任公職、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是移居島外定居者,將停止禮遇。
報道說,國民黨籍“立委”吳育升、邱毅等人提案,將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改為“經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但如果經過三審定讞無罪后,禮遇金部分將補發,并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依此版本通過初審。
但為顧及卸任正副領導人安全,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規定卸任領導人、副領導人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安全護衛2至3人,但如果經過判決確定者,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報道還說,雖然民進黨團反對這項修法,但是經“立法院”院會表決,國民黨在人數優勢下,還是通過國民黨團的修正動議,其余則照吳育升版本通過。
如果照原本規定,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8年,禮遇期間除了參加大典外,期限也是8年,所受到的其他禮遇包括按月致送25萬元(新臺幣,下同)禮遇金、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卸任后第一年為800萬元,第二年減為700萬元,第三年600萬元,第4至第8年均為500萬元、并提供保健醫療與安全護衛8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相關禮遇除了安全護衛縮減外,其余部分都將因為陳水扁涉及貪污罪,二審遭判刑有期徒刑20年而遭到取消,但如果三審無罪定讞后,則可以再獲恢復。
此外,民進黨團也在院會中提案,將領導人、副領導人卸任后擁有島外永久居留權,或是長期居住于島外的正副領導人,也列入停止禮遇范圍,但經“立法院”院會表決,最終沒有獲得通過。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倫】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