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12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兩岸經濟關系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方向推進又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一步。
早在2005年4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共同發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提出兩黨將共同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其后,兩岸各界有識之士不斷探討和呼吁,兩岸應以簽署協議的方式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實現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推動經濟合作制度化。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兩岸可以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最大限度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為推動這項工作,兩岸學術機構進行了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并形成了一致結論。
2009年12月,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在臺中舉行第四次會談,就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則性交換意見,同意將此列為第五次兩會協商重點推動的議題。其后,海協會與海基會專家就此議題舉行了3次工作商談。
2010年6月29日,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正式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協議提出,簽署協議的目標為: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根據協議,雙方同意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此外,協議還包括實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以及后續就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投資保護機制等展開磋商的有關內容。
協議還提出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協議相關事宜。
9月11日,海協會與海基會互致函電,通報雙方已完成相關準備工作,確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及《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于次日生效。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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