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6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金融改革”(金改)弊案,15日提訊在押的陳水扁,進行言詞辯論庭。扁在法庭上既是“爆料者”,也是“陳律師”,獨自滔滔雄辯近四小時;強調金控捐的錢,不是賄款、是政治獻金,民進黨中央都要“抽”5%;檢察官起訴收賄、貪污“實在拗很大”。
陳水扁聲稱,“金改”案的起訴犯罪事實,完全不實在。“不知道檢察官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我太太的所作所為,我完全知悉?”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不能任意臆測、推定、扭曲、硬拗、拼湊、羅織。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昨日上午提訊扁,就元大并復華金、國泰并世華銀、海外洗錢等起訴犯罪事實,展開一連三天的言詞辯論庭。公訴檢察官論告時,認定扁向國泰世華收4億元(新臺幣,下同)、向元大金控收2億元,都是金控合并的對價關系。
檢察官鄧定強強調,兩大金控合并案,如果沒有扁的介入,怎能如期完成合并?合并關鍵雖然是在財政部,但財政部受誰指示?顯然相當清楚。
鄧定強舉證說,前國泰集團負責人蔡萬霖,1999年3月10日,自美國治病回臺,由于手術失敗,當時已經不能言語,且呈現昏迷狀態,在面臨生死交關時,如何還能指示兒子蔡宏圖繼續捐款給民進黨?且所謂的捐款帳戶,只有4000多萬元,哪是蔡宏圖所說,父親交代他捐款4億元。元大的2億元也一樣,都是作為金控合并的對價關系,也就是賄款。
陳水扁對于檢方的攻擊,逐一詳細反駁。扁說,“大選”期間,獻金的數字龐大,獻金都由民進黨中央開立收據,印象中,黨要先抽5%,其它才由“總統”候選人全權使用,他在國泰世華保管室的8億元,確實是選舉剩余款,和國泰、元大獻金無關。
扁還說,8億元的6000萬元,妻子吳淑珍拿去買他卸任后的寓所,預付頭款和裝潢費,檢察官應舉證證明這些錢是來自那些重大犯罪所得,他和女兒一樣,確實不知是珍用他人名義買房,一年后再過戶回來。
扁還聲稱,他絕對沒有隱匿和詐領公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案辜成允的1億元匯到海外的款項,有關貪污和詐領的指控,高雄地方法院6月11日的判決,已判他無罪,“檢察官的起訴意旨實在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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