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2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臺“最高法院”11日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確定,扁夫婦成為臺灣史上第一對因貪污被定罪的前臺灣當局領導人夫婦。陳水扁將發送監獄執行,吳淑珍由檢察官認定能否入監。
據報道,卸任兩年多的陳水扁,原本往后5年多、約有400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的相關禮遇費用,在一審判決有罪時被停止,如今因龍潭案、買官案判決定讞,確定全數取消。
陳水扁、吳淑珍因龍潭案各判刑11年、并科罰金1.5億元;因買官案各判刑8年、并科罰金500萬元。吳淑珍在買官案另涉洗錢,判刑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扁珍被判刑確定的部分,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針對辜仲諒捐給扁家3億元,扁珍被訴圖利和違反“政治獻金法”,則無罪定讞。臺高檢署前查黑中心2006年起訴吳淑珍貪污公務費案,認定扁是“潛在被告”。2008年特偵組聲準羈押陳水扁,偵結公務費案、龍潭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買官案、偽證案,起訴扁夫婦等14人,建請對陳水扁處以“最嚴厲之制裁”。
陳水扁、吳淑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2010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仍判扁夫婦有罪,臺“最高法院”11日判決龍潭案及買官案定讞;而扁夫婦被控的公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均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陳致中、黃睿靚被訴海外洗錢案也發回更審。
在龍潭案部分,臺“最高法院”認為貪污和洗錢是兩個罪,將海外洗錢部分發回更審,對龍潭案則在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罕見地“自為判決”。
除了扁夫婦判刑確定,臺“最高法院”認為,“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不符緩刑規定,加重判刑3年6個月,緩刑撤銷。扁家“白手套”蔡銘哲刑期減為8個月,仍緩刑3年。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作偽證,判刑4個月,減為2個月確定。
此外,臺“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合議庭認為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賄,只要他的行為與職務有關聯,“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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