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2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二次金改”案,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對構成貪污的職權行為采“法定職權說”;臺灣“最高法院”對于龍潭案的判決,采取“實質影響力說”將陳水扁、吳淑珍定罪,島內法界人士指出,此判決或影響“二次金改”案上訴二審后命運。
陳水扁“二次金改”案被判無罪,由周占春擔任審判長的一審判決掀論戰。周占春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法定職權以法律規定為限,且綜合“最高法院”的見解,職務上的行為,一定要有法令依據為本,不包括毫無法律依據的“實質影響力”。
而“最高法院”就“龍潭案”的判決,雖未論述“總統”陳水扁職權的范圍,但對“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的行為”,做了進一步的闡釋。判決綜合“最高法院”三項判例指出,被告收受的金錢、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系,就構成“對于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范圍。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公務員官位職務大小不同,實質影響力也不同,要依個案認定是否為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污。“最高法院”對于“龍潭案”的判決,采取“實質影響力說”將陳水扁、吳淑珍定罪,這也將影響“二次金改”案上訴二審后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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