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陳水扁、吳淑珍涉龍潭案及買官案,臺灣“最高法院”在判決主文認定,犯罪所得近3億元(新臺幣,下同)已扣押,應予沒收,臺北地檢署接獲判決后,將立即由檢察官執行任務,這是司法沒收扁家貪污金錢并還財于民的第一筆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日前將扁案部分案情自為判決,判刑定讞,主刑部分,扁、珍在龍潭案中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科罰金各1億5000萬元,在陳敏熏買官案中扁、珍各被判刑8年,并科罰金500萬元;在從刑部分,扁、珍在龍潭案中各被判褫奪公權9年,在買官案中則扁、珍則各被判褫奪公權4年確定。
此外,“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同時宣告沒收陳水扁、吳淑珍2人的貪污所得:扁、珍在龍潭案中一共被認定的犯罪所得是1198萬元美金,其中,有927萬 9950.22元美金已被扣押,尚未被扣押的有270萬49.78元美金,2人所涉的陳敏熏買官案中,“最高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則有新臺幣1000萬元,也已經被扣押。
換句話說,龍潭案中已扣押的927萬9950.22元美金,以今日美元對新臺幣1比30.31匯率計算,為新臺幣2億8127萬5291.1682元,若再加上買官案的新臺幣1000萬元,等于有近3億元新臺幣,完全在檢察官掌握之中。
依法律規定,執行沒收貪污犯犯罪所得任務的執行檢察官,在接收確定判決書后,立即取得執行名義,并會將這筆現金轉換所有人名義存入公庫,并完成還財于民的工作。
除了可立即“兌現”的3億元新臺幣外,扁、珍2人另被判并科罰金刑共3億1000萬元,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查扣扁家不動產、動產,另掌握扁家匯回的“海角七億”,聲請案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一旦裁準,檢方也會即刻加以追繳或追征,以落實司法正義。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扁家資產聲請查扣由于是在審判階段提出,裁定權屬于法官,不過,特偵組在起訴龍潭案、買官案時,已依職權先申請保全扁家部分資產,“最高法院”作出的確定判決應是根據卷內的相關資料,加以宣告沒收扁、珍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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